朗读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制度》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制度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制度
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归并集中行政审批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我局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备案职能,归并集中由行政审批科履行。行政审批科整体进驻县为民服务中心,严格依法和按照《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二、网上公示审批事项制度
本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责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网公示。
三、A、B岗审批制度
为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行政审批科的受理窗口、核验岗位和科室领导实行A、B岗制度,A岗履行职能,B岗协助A岗工作,当A岗人员离岗时,B岗人员上岗履行A岗职能。
四、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是否依法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人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指即办件),研究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依法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发给许可证件。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现场核验制度
根据法定要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验的,业务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情况进行记录,记录须有申请人和两名核验人员签名。
七、专家论证、认定和验收制度
根据法定要求,需要对申请事项进行论证、验收的,由业务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论证、验收等工作,并提供论证、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八、听取意见制度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业务科室牵头,组织两名(含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听取意见,并将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记录,记录须有听取人、陈述人或申辩人的签名。
对需要听取相关科室意见的审批事项,由业务科室牵头汇总, 形成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九、举行听证制度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建议之前,应当向办公室建议听证。办公室应当根据建议依照法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听证。在听证之前须依法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十、按时办结和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事项审批主办的科室应当在承诺期限前提出行政审批建议,按规定程序要求尽可能做到提前办结。对确实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在法定延长期限内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对于有数量限制、上级从紧审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该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等,征求并综合各种意见后,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和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联合审批制度
对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合作出行政许可(含审核)的申请事项;或者在作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之前,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的申请事项,该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审查申请材料或者在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事项意见或证明材料后,按照法定要求提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办理。
十三、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制度
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信息,分别在县为民服务中心和局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科于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行政审批决定信息送由办公室上网公布,并及时向相关业务科室进行通报。公众要求查阅相关审批资料的,行政审批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供查阅服务。
十四、撤销行政许可制度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办公室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相关科室建议或依据职权,提出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建议,经有关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如撤消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十五、赔偿制度
因本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等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变更,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赔偿。赔偿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六、廉政制度
本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等,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七、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与受理制度
本局在县为民服务中心、县海洋与渔业局网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监督举报电话:87222837、87221287。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查处结果由纪检监察室反馈举报、投诉人。
十八、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后的行政监管职能,并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并提出质疑、建议和要求;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室反映,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
局分管行政审批、行政监察的领导和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采取征求被许可人和相关科室意见、抽查行政审批档案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错误行为。
十九、责任追究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的,或未依法听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或接受申请人宴请和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经办人和责任人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