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玉环县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海洋与渔业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初审、审核、证书的审验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等。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法律赋予本局的行政许可职能,由本局行政审批科履行(除少数由指定业务科室直接受理办理项目外),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本局其他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局行政审批科进驻县为民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接受咨询、审查申请材料、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根据《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办理事项分类的通知》分工要求办理,完成后由行政审批科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或将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由行政审批科负责。
第七条 本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并根据《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办理事项分类的通知》要求做好初审和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按时反馈行政审批科。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规划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涉及行政许可政策规定变化的,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告知行政审批科。
第八条 根据审核要求,需要进行现场核验、论证、验收、联审的,由负责审核工作的科室牵头组织。
第九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以及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上报工作;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职责。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举报、投诉的查处、反馈。
第十条 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行政部门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分工权利。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包括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名称及件数、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暂由业务科室受理审核决定办理事项(Ⅱ类),申请人可直接向业务科室申请,由业务科室受理;也可向窗口申请,行政审批科受理后统一交由业务科室办理,做好交接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科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局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等。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收到行政审批科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合法性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验、论证、验收、联审的,应组织有关人员或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论证、验收、联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和相关材料整理工作。对依法需要公示和听证的事项,向办公室提出公示和听证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核验,做好联合核验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意见材料。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对其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经法定形式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对由行政审批科受理审核决定的办理事项(Ⅰ类),经行政审批科合法性和实质性内容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科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八条 对暂由业务科室受理审核决定的办理事项(结果送行政审批科)(Ⅱ类),经业务科室合法性和实质性内容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业务科室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业务科室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九条 对由业务科室审核,或业务科室初审分管局长审核决定办理事项(Ⅲ类),经业务科室合法性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行政审批科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行政审批科将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三)对申请材料经实质性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核的意见,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交行政审批科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十条 对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Ⅳ类),先由业务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再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统一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的,交行政审批科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或将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含审核)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交行政审批科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文书。
第六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政审批办理期限的要求,由行政审批科把握(Ⅱ类由业务科室与行政审批科衔接后确定)审批过程中受理、审核、决定等各环节办结时间,移交业务科室审核(含初审)的审批材料,应当在移交单上注明办理期限要求。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应于承诺期截止2日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法定延长期限内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超期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的,视作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日内,将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是指《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办理事项分类的通知》(玉海渔〔2009〕91号)中确定的分类类别。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局制订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