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司〔2010〕29号
关于印发《玉环县司法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机关各科室、中心、直属司法所、玉环县公证处:
现将《玉环县司法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环县司法局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玉环县司法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本着安全第一、规范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玉环县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玉县委办〔2006〕148号)和《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管理的若干规定》(玉县委办〔200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用车派车
1、车辆和驾驶员由办公室安排专人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若长时间用车(1天以上)、长途用车(出县)、特殊情况用车等,需经局长批准。
3、长途派车原则:局领导在省内因工作需要或出差的,可以派车;中层干部在市内因工作需要或出差的,可以派车。其他情况一律采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自行解决。
4、一般工作人员在县内用车须提前请示本业务线的分管领导(除特殊情况外,单科室、单材料、单人原则上不派专车),分管领导根椐工作需要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
5、公务车辆原则上由专职驾驶员驾驶,未经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6、驾驶员要认真填写行驶记录,记录中必须载明行驶路线(始发地、目的地)、事由、用车人等情况,由办公室定期进行核对。
二、出车停车
1、驾驶员执行出车任务,要提前检查准备好车辆,做到不误点、不误事。
2、驾驶员在行车中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行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
3、驾驶员须严防车辆被盗、受损,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非公务活动期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机关车库内或大院停车场内。休息时间因公需要用车的,实行登记管理。
三、维修保养
1、车辆按照上级规定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2、在保证安全行车的情况下,能自行动手排除的故障不进修理厂,能修理好的部件不购置新件,尽量节约修车费用。
3、车辆维修必须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向局长请示,待批准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人员统一结付。车辆修理或保养,金额预计超过5000元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每辆公车的维修费、油料费、行驶里程等情况每季度在局机关进行公示。
四、奖惩规定
1、未经办公室统一派遣,驾驶员自行驾车外出者,首次予以批评教育,两次需写出书面检讨,三次将被调离工作岗位(临时用工的予以辞退)。
2、违规驾驶公车以及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3、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酒后驾驶车辆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未认真填写“行车记录”,以及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并扣发奖金和补贴。情节严重的需写出书面检讨,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5、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玉环县司法局车辆管理制度》(玉司〔200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