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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海渔〔2010〕25号
关于印发《2010年玉环县渔业船舶赴外地避台风
柴油款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渔业村(公司):
现将《2010年玉环县渔业船舶赴外地避台风柴油款补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玉环县渔业船舶赴外地避台风柴油款补方案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O一0年五月十八日
2010年玉环县渔业船舶赴外地避台风
柴油款补助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防台避风工作预案,确保全县渔业船舶防台避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依照公平、公开、有序原则,特制定我县渔船赴外地避台风柴油款补助方案。
一、补助对象
常年在本县港口锚泊,在台风影响期间自愿到象山石浦港、三门健跳港、路桥金清港、乐清西门岛至温岭坞根一带海域等安全避风锚地进行避风的我县渔业船舶。未安装终端设备渔船和外挂渔船不列入补助对象。
二、补助条件
渔业船舶获得避台风柴油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风力较强,对我县影响较大,县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渔业船舶采取防台避风措施的。
(二)渔业船舶及职务船员证书齐全的。
(三)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在当地乡镇(街道)及渔业村(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到指定避风地点防台避风的。
(四)渔业船舶安全适航、结伴航行,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的。
(五)开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船载终端设备和AIS防碰撞系统的。
三、补助标准
(一)伏休期间在我县渔港锚泊的渔船需到外地安全锚地避风的,按渔业船舶主机功率和航行时间(以安全救助信息船载终端设备开启时间为准)计算实际耗用柴油量,进行柴油款补助(每马力·小时×O.1公斤×航行时间×当时油价)。
(二)在洋面生产期间渔船避风按照就近渔港避风的原则,一律按主机功率大小,核定柴油补助金额。
四、上报程序
渔船到外地避台风时,出发前到所属渔业村(公司)登记,到达避风锚地后向所属渔业村(公司)报告锚泊地点。台风结束一周内,由渔业村(公司)核实并汇总上报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核实后,统一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由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与海洋与渔业指挥中心进行校对。
五、发放程序
避风结束后,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核实到外地避台风渔船的数量及实际耗油费用,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各有关乡镇(街道)公示七天,接受广大渔民群众监督。当年台风期结束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县财政局将补助具体方案上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
六、其它规定
(一)、不符合补助条件、不按程序规定上报及违反防台避风和本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防台柴油款补助。
(二)、对因虚报、乱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避台风柴油款补助的渔业船舶,以及有虚报、瞒报、乱报等不负责任行为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