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制定的《玉环县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玉环县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县外经贸局 县财政局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为了更好地使用县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4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08〕64号)、《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先进特色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玉县委〔2004〕1号)精神,在修订完善以前县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县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境内外重点招商引资活动。
外经贸发展资金滚动使用,以前年度不足部分从本年度计划中扣减。
外经贸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以下各项补助、奖励的幅度。
第二条 县外经贸局和县财政局为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县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的业务管理,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的申请、资格认定、审核论证等。县财政局负责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并与县外经贸局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通过组展参展形式,积极帮助企业扩大出口。
(一)鼓励企业组团开拓国际市场,树立玉环制造区域品牌。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团、县外经贸局实施的境外统一参展活动,每次给予不高于参展摊位费60%的支持(具体以县外经贸局招展文件为准)。
(二)支持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销,深入开拓传统市场。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加展会,经县外经贸局登记备案,每设一个摊位补助摊位费2000元。
(三)对组展单位为展示玉环整体形象而做的境内外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营出口。外贸自营出口企业在新获权当年实现自营出口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汽摩配、机床、药械包装行业企业首次开展自营出口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有出口实绩的,每注册1只商标奖励5000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限奖3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出口名牌。对企业新获得“台州出口名牌”称号的,每个品牌奖励8万元;对企业新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办事机构或展销中心。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或其他形式办事机构的企业,每设1个境外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展销中心,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装配项目,以带动本县企业产品出口的,奖励2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完成商务部系统注册并获审核通过的企业,首次发生服务外包业务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凡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进出口企业,最高可按年度出口信用险实际投保费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凡在本县国有银行进行保理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最高可按年度实际投保费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外币对人民币的折算率按项目实施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 大力支持我县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对应诉企业按诉讼费支出的50%给予支持,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中介组织积极创建外贸运行监测分析点,对被评为省级外贸运行监测点的,奖励每个监测点运行经费5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以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等形式,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培训,为中小企业培训贸易人才。对于参加培训企业100家以上的培训会,经县外经贸局备案认可的,给予会务费、资料费、讲课费补助,每次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上述第三条至第十二条适用于已获外贸自营权的外贸企业。
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本办法补助比例高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向县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县外经贸局汇总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七条 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其使用范围和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申报上述扶持奖励项目企业,均须按规定提供合法凭证,否则不予受理。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经核实,全额追缴扶持资金,今后一律取消其享受外经贸发展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