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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提高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与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治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专家评审、群众参与、领导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列项目的规划、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进行设计招标: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详细规划、规划用地在
(二)重要地段的规划研究、城市设计;
(三)城市重要地段、主干道临街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四)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地上面积)在
(五)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雕塑等景观设计;
(六)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
(七)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应当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规划研究、城市设计;
(二)各类专业园区及各级政府或者其部门组织的标准厂房;
(三)城市重要地段、重要区块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四)城市雕塑;
(五)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六)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七)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邀请设计大师(雕塑大师)设计的;
(七)由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进行设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商量确定。
第六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划项目招标人的确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标人为其规划管理机构;其他规划设计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的招标人为项目组织者或者业主。
第八条 对应当招标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备案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审批或者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条 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景观)设计招标条件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2)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建筑设计条件
(1)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
(2)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明确要求的交通影响评估、景观影响评估等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到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报送备案。
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城市重要地段、重要区块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邀请的投标人应当不少于5个。
第十三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报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发放、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未中标方案的补偿费额度、支付方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者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方案完成下阶段设计工作的以及无效标的,一般不支付投标补偿费。对于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补偿费(计算标准附后);要求制作模型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区块、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其投标人由招标人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否则,招标人不得限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一般应为5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家的,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择优选择5家以上(含5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报名情况、投标人确定情况)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增加附加条件。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解答,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书面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适当延长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含初步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者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示。后续阶段设计业务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条件。
第二十五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得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或者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第三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当具备投标资格,并指定牵头人或者代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及相关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标过程。
第三十三条 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评标时,专家评审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指标应当同步进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可采用评标委员会评标或者召开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
一般项目采用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重要项目可采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招标人以及有关专家,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当占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大型项目可9人以上(含9人);
(三)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也可以邀请外地或者境外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十六条 评审会议一般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也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招标人、评标专家、项目所在地同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代表,重大项目邀请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参加。
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标的,会议设立评标委员会、审议组和审定组。
审议组由项目所在地同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代表等人员组成。
审定组由项目所在地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评审会议主持人组成。
第三十七条 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评标专家由规划、建筑、园林等方面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后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四)没有违纪违法记录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者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
第三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当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评标委员会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记录人;
(三)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者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采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标的,审议组应当将审议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是否采纳该审议意见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废标处理或者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无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等)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设计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规定、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设计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的;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方案不成熟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或者被否决: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五)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四)所有投标均作废标处理或者被否决的;
(五)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投标或者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当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或者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方案均不成熟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若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以记名投票方式,按多数票产生2名以上(含2名)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对优化设计方案重新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于评标结束后15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对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一)一般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城市重要地段、主干道临街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由招标人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中标人;
(三)规划设计招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人;
(四)重要项目,一般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一并提交审定组。审定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定中标人。候选方案无较大争议,审定组意见基本一致的,直接确定中标人;候选方案争议较大,审定组意见不一致、确定中标人有困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社会公众意见、审定组讨论意见向同级政府汇报,提请同级政府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对中标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费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废标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
(八)评标报告;
(九)公示情况(民意征求情况)等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前提下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设计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项目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项目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当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者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当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者索赔,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台州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台建规〔2005〕185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
补偿费计算标准(试行)
为规范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规划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二、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补偿费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额、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投标补偿费由编制工本费和设计咨询费两部分组成:
(一)编制工本费,主要包括制作设计文本、效果图、各种大板图、多媒体及模型等所需要的费用,参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设计咨询费,即适当的方案设计费,参见附表三。
四、招标人可以向每位未中标人等额支付投标补偿费;也可以据此作为投标补偿的平均水准,视投标方案的优劣分档设置投标补偿费。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
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本费参考标准
|
分项 |
费用(元) |
单位 |
|
鸟瞰图 |
3000-5000 |
张 |
|
主要空间透视 |
1500-2500 |
张 |
|
总平面渲染 |
1000-3000 |
张 |
|
规划分析图 |
500-800 |
张 |
|
设计文本 |
200-300 |
本 |
|
多媒体 |
2000-4000 |
份 |
|
模型 |
3000-8000 |
平方米(沙盘) |
注:具体费用视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而定。
附表二:
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工本费参考标准
|
分项 |
费用(元) |
单位 |
|
鸟瞰图 |
2000-4000 |
张 |
|
主要透视图 |
1000-2000 |
张 |
|
总平面渲染 |
1000-2000 |
张 |
|
平、立面渲染 |
300-500 |
张 |
|
设计文本 |
200-300 |
本 |
|
多媒体 |
2000-4000 |
份 |
|
模型 |
3000-8000 |
平方米(沙盘) |
注:具体费用视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而定。
附表三:
设计咨询费参考标准
|
设计类别 |
咨询费(每个方案) |
|
建筑I、Ⅱ级 |
0.5-1元/m2,且不少于5千元 |
|
建筑Ⅲ级 |
0.6-1.2元/m2,且不少于1万元 |
|
小区规划或者建筑 总平面设计 |
0.5-1.5万元/公顷,且不少于1万元 |
|
规划 |
合同估算价的5-10% |
注:1、I、Ⅱ、Ⅲ级表示建筑工程复杂等级,详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相关复杂程度表;2、考虑到项目的复杂性,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系数为0.8~1.2;3、其他设计咨询情况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