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国土局《关于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用地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用地的意见(试行)县国土局
为加快中心镇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以下简称土地整治农房改造),推进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根据台州市《关于大力培育中心镇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就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授权范围
中心镇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管理由县政府委托中心镇(楚门镇、沙门镇)实施。中心镇以外的乡镇(街道),仅对土地整治农房改造试点村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进行授权,由县政府委托所在地乡镇(街道)实施。
二、审批程序
村民建房须经过下列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建房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所在地国土所办理报批手续。
(二)国土所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41号令要求,国土所对村民建房用地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所编制用地报件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批。
(三)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对村民建房进行集体会审,会审通过后需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签署“县政府意见”栏。公示由国土所操作,如公示有异议的,须重新审核。
(四)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由国土所及时编制审批报件,报县国土局统一批文编号,并于当天发放《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县国土局批文编号落款盖“玉环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审批报件及批准书,由县国土局和国土所各留存1份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乡镇(街道)职责。一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村民建房用地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建立批前资格审查预公示、集体会审、批后结果公示等制度,实现审批提速增效。二要做好各项规划衔接。乡镇(街道)正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相协调,同时要明确用地规模和布局。三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和“占一补一、先补后建”政策,乡镇(街道)于每年下半年向国土部门提出本乡镇(街道)下一年度村民建房用地计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村民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四要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严格落实土地巡查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两级“双违”整治监察网络,形成综合整治共同责任机制,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双违”行为。
(二)国土部门职责。县国土局要定期组织乡镇(街道)、国土所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乡镇(街道)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主要内容为建房用地审批、耕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供地进度、“双违”查处等情况;缩短土地登记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国土所要负责审查和公示村民建房用地,做到现场踏勘、破土挖基、竣工验收“三到场”;全程监管,及时配合乡镇(街道)制止村民“双违”行为;做好用地审批档案移交等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未按时完成年度用地计划任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浪费土地资源的,相应扣减所在地乡镇(街道)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县监察局要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对具有下列情节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应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1、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依照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第6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双违”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5号令第3条规定对所在地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年度内本乡镇(街道)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含15%)的,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5号令第3条规定对所在地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年度内本乡镇(街道)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含10%)不足15%,或者虽未达到10%但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依照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预警约谈暂行办法》(台土资〔2009〕80号)第4条规定,提请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约谈相关乡镇(街道),并限期整改。
(三)乡镇(街道)未认真履行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收回审批授权。
五、其他事项
(一)村民建房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须经农(未)转用程序报批转为建设用地后,再按授权要求实施。
(二)村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用地政策,原则上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