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加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对建设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新建、改建或扩建居住建筑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居住建筑停车泊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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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型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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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位 |
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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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
户均建筑面积≥250㎡,排屋,叠排 |
停车位/户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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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户均建筑面积<250㎡ |
停车位/户 |
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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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户均建筑面积<200㎡ |
停车位/户 |
1.2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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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户均建筑面积<144㎡ |
停车位/户 |
1.0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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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建筑面积<90㎡ |
停车位/户 |
0.3 |
3.0 | |
二、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商业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应不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
三、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除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除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处且位于围墙外侧、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集中的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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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型 |
机动车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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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位 |
标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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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停车位/百位幼儿 |
5.0 |
以每班30人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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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学 |
停车位/百位学生 |
2.0 |
以每班40人计 |
五、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鼓励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林荫式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楼。地下室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不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
六、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泊位应与该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七、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要。居住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地下车库内设置。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办公、旅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等建筑类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及其它未尽事项,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
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