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司〔2010〕63号
关于印发《玉环县司法局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中心、直属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县公证处:
现将《玉环县司法局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环县司法局
2010年10月20日
玉环县司法局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本局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系局机关司机、文印员、门卫、清洁工、食堂等工勤人员和社区矫正司法协理员。
第三条 局政工科负责全局临时用工的聘用和招考工作,严格遵守县里相关统一招录要求,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招聘,统一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因人设岗,能少用临时用工的尽量少用。
第四条 所有临时用工必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由局统一制定。并和县人才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聘用人员原则上二年一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
第五条 局机关及各下属法律服务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必须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满工作量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我局聘用临时用工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法纪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识;
(三)具有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工作劳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工作前经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满18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门卫、清洁、食堂等特殊岗位除外)。
(六)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我局及下属单位严禁招用:
(一)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或在校学生;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被依法判以缓刑、保外就医、假释服刑人员以及劳动教养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
(三)身体有明显缺陷和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四)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人员;
(五)行政事业离退休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
第八条 局机关及下属法律服务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时间为2个月,试用期限内,临时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局有权予以辞退。
(一)患慢性病、传染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工作表现不好,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凡在本局及下属各单位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应当服从归口管理单位和科室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本局及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职业技能,爱护公共财物,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临时用工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休假制度参照局在编人员。
第十二条 临时用工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局里鼓励、支持临时用工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成人函授等学历考试,学费按拿到毕业证书后的70%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临时用工人员要注意自身形象,如出现赌博、醉驾或上班时间二次违反“四条禁令”者,一律辞退。
第十四条 下属各法律服务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招录和管理参照局机关的规定执行,并报局政工科审核。
第十五条 局政工科和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