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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意见》(玉县委〔2010〕16号)文件精神,规范就业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玉环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基金管理 办法 通知
玉环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新创业,根据《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意见》(玉县委[2010]16号)文件精神,县政府设立玉环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基金”)。为规范就业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基金额为每年300万元,由县政府每年在预算中安排。
二、基金资助对象
第三条 创业就业基金资助对象
1、高校毕业生:
(1)本县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为“高校毕业生”);
(2)以本人名义在我县创办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在我县非公企业就业;
(3)在县人才交流机构办理过报到登记手续;
(4)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2、在做好村(社区)工作前提下的大学生“村官”;
3、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或就业的我县非公企业。
三、基金使用
第四条 创业就业基金使用范围:
1、对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资金扶持;
2、对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直接从事农业类创业项目的奖励;
3、对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开发、生产和高技术现代服务业,或者利用自主科研成果个人或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无偿资金补助;
4、对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的社会保险费的贴补;
5、对非公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费的贴补;
6、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培训补助;
7、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8、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孵化园建设经费;
9、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
第五条 创业就业基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1、根据《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实施细则》(玉人劳社〔2010〕107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提出申请;
2、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后,报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3、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核准意见,及时将款项拨付给申请人。
四、基金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创业就业基金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年度基金不足由县财政按实追加。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玉环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就业创业基金专户,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就业创业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八条 创业就业基金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2)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就业创业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