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维护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的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保障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残疾人。
二、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四、就医补助:
⑴就读高中(包括职高)、中专、大专、本科院校的残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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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每学年补助8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半补助。
⑵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小学、初中阶段每学期补助500元,高中阶段每学补助800元。
五、就业扶持:
⑴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给予2000元以内的扶持资金。
⑵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从事种养殖业和加工业,从业初期有困难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扶持资金。
六、康复补助:对象为芦浦籍的脑瘫、聋、哑、弱智儿童,由县残联认可的专业医生会诊后,给予800-1000元的康复补助。
七、住房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住房的,每户补助800-1000元危房改造的,每户补助500-800元。
八、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芦浦镇人民政府
2010年6月25日
抄送: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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