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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 | ||||
|---|---|---|---|---|---|
| 受理机构 | 台州海事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0576 | |
| 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海事处监管科(如设),综合科 | ||||
| 接待时间 |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
| 材料明细 |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
| 受理条件 | 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来自疫区的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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