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项目名称 |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 ||||
|---|---|---|---|---|---|
| 受理机构 | 台州海事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0576 | |
| 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海事处监管科(如设),综合科 | ||||
| 接待时间 |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
| 材料明细 |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能力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6.《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含附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原油洗舱的)。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
| 受理条件 | 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