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项目名称 | 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 | ||||
|---|---|---|---|---|---|
| 受理机构 | 台州海事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0576 | |
| 办理期限 | 7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海事处监管科(如设),综合科 | ||||
| 接待时间 |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
| 材料明细 |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必要时); | ||||
| 受理条件 | 1、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修造船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3、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4、与修理部门直接相关的船上污染物在修理前已清除完毕。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上一篇: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
- 下一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