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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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卫生局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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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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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切实加强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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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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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决策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所属各医疗单位分别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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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制,与所属各医疗单位层层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把落实人口计划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内容,采取相应措施,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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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执行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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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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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坚决实行晚婚晚育,男职工不足25周岁,女职工不足23周岁,原则上不出结婚证明,女方年满24周岁方能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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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坚持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产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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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节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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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除患有不适应症而且采取其它节育措施长期有效者外,要落实上环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进行人流或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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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假期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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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 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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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医疗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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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可享受一定的奖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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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行晚婚者,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者,产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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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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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凡突破人口控制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的先进单位,其主要领导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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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坚决执行“计划外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规定,逾期不落实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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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具和骗取假证明书(指节育、疾病、残疾、出生、死亡及各种检查报告假证据),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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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隐瞒,包庇、窝藏、转移计划外孕妇造成超生或于涉、阻挠落实政策的,按破坏计划生育论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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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谩骂、围攻、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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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凡群众举报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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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不尽之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