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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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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城执发〔2011〕17号

关于印发《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督查工作,提高机关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执法督查科负责日常督查工作。

第二章  督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督查人员实施督查的内容包括:

  (一)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及大型活动的组织落实情况;

  (二)局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文明执法、队容风纪、勤政廉洁等情况;

  (四)执法程序、执法范围、执法文书使用等情况;

  (五)执法装备、执法标志的使用情况,

  (六)处置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上级交办事项的情况,以及处理行风监督员反馈的情况;

  (七)其他属于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方式进行督查。

  第六条  在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可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和证据。

  被督查对象应当根据督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查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执法督查科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科室(队)共同进行现场督查。

第三章  督查的权限

  第八条  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当场纠正的,应予以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应立案调查,并根据督查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四条禁令”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执行决策不力。对县委、县府和上级部门政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的;

  (三)执法行为违法。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文书使用不当的;

  (四)影响队伍形象。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粗暴,执法不文明的;违反队容风纪规定,有损队伍形象的;执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五)处理信访(投诉)不当。局热线电话96310受理过程中,引起投诉或被通报的;未及时或按规定时限处理信访(投诉)件的;信访(投诉)反馈不及时的;没有履行保护举报(投诉)人职责、公开举报(投诉)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六)不配合督查。拒绝督查人员依法督查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隐藏、毁灭证据;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打击、报复督查人员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和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四章  督查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处理

  第九条  督查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口头批评;

  (二)通报批评,视情节分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免职和辞职;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可并处经济处罚。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工作人员有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被县级或上级效能部门通报的,给予从重处理,同时追究责任人所在科室(队)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效能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队)负责人、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按照岗位责任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本科室(队)人员在办公室有违反机关效能行为,本科室人员未制止的,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受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中其中一项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同年度内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及以上责任追究两次(含)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五章   督查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五条  局纪检组和执法督查科对责任人有关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的责任追究意见,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责任追究告知书》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提出复核请求。

  第十六条  给予口头批评的,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以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应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责任人,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以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书面效能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局党组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效能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八条  督查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由局纪检组和执法督查科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和执法督查科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管执法  督查  办法  通知

  中共玉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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