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系统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系统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制订了《杭州市余杭区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2013年8月21日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系统医疗设备
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招标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卫生系统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余杭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09〕133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余杭区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余政办〔2012〕216号)等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年度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制订、计划报批、招标采购、交货验收、资金补助等。
二、组织管理
卫生局成立医疗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设备负责人、分管医政负责人、纪委派驻卫生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事业发展科、监察室、财务审计科、医政管理科、基卫办、科教科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事业发展科承担。
领导小组职责:传达贯彻省市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策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重大事项;出台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批复;领导和监督医疗设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发展科)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承担全区医疗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论证;牵头实施、综合协调系统医疗设备采购工作;负责起草医疗设备采购工作的各种文件、文书;组织相关的工作会议、日常监督检查等。
三、计划申报与计划审批
采购人需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各区属医院自筹资金原则上不超出上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并上报事业发展科,经卫生局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计划外采购,原则上不再批准。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计划,需在次年6月底前报事业发展科,卫生局原则上在不超出单位年初预算的基础上,于次年8月安排一次中期调整。
1.医疗设备购置前期论证
各区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购置医疗设备,必须进行购前论证工作,经论证后方可进行采购申报。购前论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用论证:重点学科、临床应用必需理由;
(2)市场论证:重点描述所申购设备的市场应用状况;
(3)配置论证:提供详细的需求配置清单及功能要求;
(4)人员和场地基本条件论证;
(5)效益论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以上论证材料,一份医疗单位留档,一份随《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表》(附表)一同上报事业发展科。
2.设备购置计划申报
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包括:拟采购医疗设备名称、数量、产地(进口/国产)、预算价格、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论证报告、采购理由等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提交设备购置计划时,还需提交所属镇、街道审核同意意见。
3.设备购置计划审批
事业发展科汇总审查各医疗单位上报的《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表》及相关购前论证材料,及时提交局医疗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审查论证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于次年1月底前予以批复。
四、设备采购管理
1.采购方式:分为政府分散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和医展会采购三种方式。
(1)政府分散采购:区属医院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实行政府分散采购。
(2)单位自行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用设备,由各单位依据单位内部制定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组织采购。
(3)医展会采购:省卫生厅每年3月、9月分别组织“浙江国际医疗技术设备展览会”(以下简称“医展会”)。各区属医院根据年度采购计划批复,制订医展会采购计划(医展会采购限额为设备单价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报事业发展科,事业发展科汇总后报区财政审核备案。医展会采购计划原则上一次性审核,未经财政审核同意在医展会采购的医疗设备,不得在医展会采购;未能按医展会计划采购到的设备,依照规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分散采购申报:包括分批采购计划确定和网上采购申报审批。
(1)分批采购计划确定:采购人应根据采购计划批复按使用需求编制具体的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次)申请采购。
(2)网上采购申报:采购人应通过“余杭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预算审批系统)”申报,并结合项目特点提出采购方式,由区采购办审批同意后发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特殊情况,需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3.分散采购相关要求。
(1)采购人制定购置设备的技术参数,报事业发展科组织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发展科将技术参数发给委托代理招标机构。
(2)委托代理招标机构根据技术参数等信息起草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和事业发展科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3)委托代理招标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招标程序,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将中标结果反馈给事业发展科。
4.采购验收。
(1)购进的各种医疗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手续、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问题的及时退货或换货索赔。验收程序: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
(2)验收工作必须要求及时、尤其是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3)医疗设备验收须由使用科室、医疗设备管理科室及厂商代表共同参加,如要申请进口商检的设备,必须有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派人参加。验收结果必须有记录并由各方共同签字。
(4)对验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严格按合同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逐项验收。对所有与合同发票不符的情况,应作记录,以便及时与厂商交涉或报商检部门索赔。
(5)质量验收应按生产厂商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或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功能和检测方法,逐项验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技术质量验收,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作详细记录,作为技术档案保存。
五、经费补助
区卫生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余杭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3〕10号)和《关于余杭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3〕23号)精神,坚持公益性、规划先导、优化资源配置和定项补助的原则,对医疗设备购置给予财政补助。
1.补助范围
医疗设备购置财政补助范围:6家区属医院。
2.补助标准
(1)对医院新建、迁建、改扩建设备购置项目,补助标准按设备采购价的50%予以补助。
(2)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大型医用设备购置项目(乙类及以上)和单价100万元及以上医用设备购置项目,补助标准按设备采购价的50%予以补助。
(3)对区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名科设备购置项目(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补助标准按设备采购价的50%予以补助;对院内重点培育学科设备购置项目(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补助标准按设备采购价的30%予以补助。
(4)按保基本的要求,对地处山区的医院给予扶持。对单价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设备购置按设备采购价的50%予以补助;对单价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设备购置按设备采购价的30%予以补助。
对符合多个补助标准的设备购置,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不重复补助。
六、监督管理
1.各采购人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以加强本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
2.区卫生局监察室对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1)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招标、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3)对采购经办人员的职业素质及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3.区卫生局事业发展科对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检查,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批表、采购清单及其他有关台账资料。
4.区卫生局将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局事业发展科和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表
附表1
余杭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年度医疗设备
采购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设备名称 | 产地 (国产/进口) | 采购数量 | 预算单价 (万元) | 预算总价(万元) | 采购理由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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