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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基层工会:

  现将《关于印发〈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总工〔2013〕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情况,按照文件要求于9月15日以前尽快上报,如有不清楚情况请与工会支亚红联系,电话:86225232。

  
  
 

  杭州市余杭区供销合社联合社工会委员会

2013年9月4日

 

 

各镇、街道、开发区、局级工会,区总工会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

  2013年8月22日

  
   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公益事业,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余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帮助患病在职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总工会建立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制订、修改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等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会,局级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做好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缴和申领补助金的受理、初审、申办等工作。 

  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各镇局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适用于已参加余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建工会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在余杭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区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来源: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政府和工会的补助;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利息及其他收入。若当年互助金使用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区总工会负责补足;如有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二章  互助周期和交费标准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须按期缴纳互助金。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周期,每期缴费一次。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25元,其中职工或所在单位缴纳20元;区总工会补贴5元。职工或所在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企业工会按照实际参加人数负责一次性收取。互助金缴纳后,在一个周期内不作变更和退还。下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标准,由领导小组根据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

  
 第三章 参加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由所在企业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70%。

  第九条 各参加企业工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将下列资料提交所在镇局工会,由镇局工会汇总交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手续。

  (一)《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二)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人员名册》(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三)当年8月份余杭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四)职工医疗互助金。

  
 第四章 互助待遇和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在2000—1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医疗费(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由职工医疗互助金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式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2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0%;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

  第十二条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区委〔2007〕114号文件规定列入特殊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本单位工会应及时报所在镇局工会,由镇局工会初审后交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二)余杭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三)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实行限期办结制(一般为15个工作日),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向基层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完整材料后,经镇局工会、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发放,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理的,经批准在互助期满后1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七条 职工在1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仅限本区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区总工会,由区总工会为该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有职工医疗补助金:1.在非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2.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如工伤、境外就医等。

  第十九条 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如人数虚报,将取消其单位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资格;如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基层工会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又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应急救助办法、工会会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办法的人员不得重复补助,政策就高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余杭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以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名单为准。在办法中提到的“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是指以下病种的门诊医疗:1.各类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精神分裂症;6.情感性精神病;7.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8.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第二十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属非商业保险,具体内容由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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