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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良渚街道工业租赁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村、社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良渚街道工业租赁厂房建设和管理,培育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优化工业资源效率,现将《良渚街道工业租赁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

  2013年8月30日

  
   良渚街道工业租赁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良渚街道工业租赁厂房招商行为,培育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打造产业余杭的若干政策意见》良街〔2013〕39号)、《关于加快良渚产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良街[2012]16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良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良渚街道范围内符合出租条件和相关租赁的工业出租厂房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 凡入驻工业租赁厂房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良渚环浙大创新科技园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良渚街道各类规划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租赁业主在签订企业出租协议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入驻企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要求整体或整层出租,租赁厂房面积生产企业每个独立经营主体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平方米,或年实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120元/平方米。

  第五条准入产业门类

  (一)电子商务、信息软件、研发设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物联网、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

  (三)为电子电器、交通运输制造业等提供相关产业链配套的制造型企业。

    (四)各类企业总部基地及研发、设计、销售中心。

  第六条 禁止引进类企业

  (一)严禁具有重大危险点、危险源的企业入驻。

  (二)工业租赁厂房不得引进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如:喷漆、造纸、电镀、发蓝、磷化、制革、医药、化工、印染、浆纱、涂层、炼胶及有污染的食品加工等。

  第七条 租赁企业入驻其他条件

  (一)租赁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按时纳税,遵章守纪。

  (二)用水、用电合理,产能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原则上租赁企业不予新增变压器。

  (三)企业入驻后应及时办理各类工商、税务、安全、劳动卫生等证照和手续(原则上在签定租赁协议后三个月内办理)。

  (四)租赁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功能和用途,禁止使用吃、住、生产三合一的厂房,对特种行业的岗位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对特种设备使用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抓好用水、用电及防火的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五)对于引入的规模企业,街道将给予重点支持,对于能耗高、规模小的企业在用电、用水、配套上从紧,尤其是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考虑规模企业,小企业必须让电于大企业。

  (六)工业租赁厂房业主不得向承租者不按需求打包出租,禁止由承租者转手出租给第三方,以确保招商质量。租赁企业同一法人的其他公司必须同步迁入本街道内注册。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请。工业租赁厂房业主在与意向招商企业签约前,厂房业主需提供意向入驻企业填写的良渚工业租赁厂房企业入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良渚街道经济发展科审查。

  第九条 项目审查。由良渚街道经济发展科牵头,根据拟入驻项目情况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余杭区和良渚街道关于工业租赁厂房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准入审查,企业入驻申报表作为该企业投产后的经营生产考核依据,入驻申报表的填写内容要确保真实可靠。该申报内容由入驻企业负责解释,厂房业主代为协助解释。

  第十条 项目签约入驻。经街道审查通过的项目,厂房业主才可与意向招商企业签订厂房出租协议。

  
 第四章管理规范及要求

  
 

  第十一条 工业租赁厂房业主管理规范及要求

  (一)工业租赁厂房物业管理应参照《余杭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实行市场化有偿管理。

  (二)工业租赁厂房业主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厂房管理办法,并与入驻企业签订安全、消防、环保、经济指标统计、物业管理、日常设备管理、厂房维护相关权利义务等要求在内的厂房出租协议。

  (三)工业租赁厂房业主有义务配合良渚街道经济发展科做好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在次月5日前需落实专人通过村(社区)向街道上报工业项目建设、招商、入驻企业变动及主要经济指标具体情况;入驻企业需落实专人在每月30日前向所在厂房的业主上报项目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每月主要经济指标。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管理规范及要求

  (一)入驻企业需在入驻后2个月内将工商税务、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公司经营简介、工作联系人等基本资料复印件递交至良渚街道经济发展科存档备份。工业租赁厂房原则上需在交房后2个月内投入生产经营。

  (二)入驻企业在厂房装修、安装生产设备和工艺布置前,应将生产经营范围、主要设备、工艺以及有关布置图和施工方案等报街道管理部门审核及备案,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需在获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建筑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四)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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