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与民政办(科):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1〕206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3〕222号)精神,特制订《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定操作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13年8月29日
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 核定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程序,达到核定程序化、公开化,根据《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0〕225号)、《关于印发<余杭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民〔2013〕17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持常住非农户籍3年(含)以上的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二、概念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即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同在一个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二)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核定范围与方法以《关于印发<余杭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1〕206号)“二、收入与财产计算”为准。
(三)本办法所指的家庭财产情况,是指家庭拥有房产及车辆情况,其中家庭拥有房产是指家庭现在拥有的房产及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未满5年的房产。
三、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说明》的居民,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表》(附件1),并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家庭信息类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同时提供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2)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4)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5)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2.收入证明类
(1)工薪收入,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及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对账单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提供灵活就业收入具结书;
(2)经营性净收入,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经营收入具结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
(3)财产性收入,有利息、股息、红利等金融财产收入的提供财产性(金融)收入具结书,家庭有不动产租赁收入的提供财产租赁收入具结书,其他财产性收入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4)转移性收入,享受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障的提供养老待遇享受情况具结书及银行发放养老金的储蓄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对账单,领取失业救济金(赔偿)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具结书及银行发放保险金的储蓄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对账单,享受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等生活补助的提供相应的具结书及银行发放补助的储蓄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对账单,有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应提供赡养(扶养、抚养)费收入具结书,因赠予、出售、赔偿等原因获得其他转移性收入的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5)其他收入,除以上类别外有其他收入的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3.财产证明类
(1)拥有房产情况,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5年内转让的房产应该提供转让证明;
(2)拥有车辆情况,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查询意见
申请人必须签署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查询意见,承诺所填写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完全真实,并同意委托收入核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查询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
(二)村(社区)受理
村(社区)受区民政局和镇(街道)的委托负责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
1.村(社区)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填写《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受理表》(附件2),并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复印件时应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对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申请表填写不清楚、内容不全的一律退回。
2.村(社区)在受理申请后,应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村(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对通过初审确认申请家庭符合核定条件的,村(社区)会应在村(社区)范围内对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在申请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核定材料报镇(街道)审核。对在公示阶段经查证确认不符合核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村(社区)应取消其申请受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附件6)。
4.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受理家庭收入核定申请: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不全的;
(2)拒绝配合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工作的;
(3)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三)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应当对收到村(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比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核定材料报区民政局核定。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核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核定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四)区民政局核定
1.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核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区民政部门在家庭收入审核核定工作中,应在书面材料审查的基础上,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并根据信息核查比对结果做出审核结果。
3.家庭收入核查结果由区民政部门在民政网上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7日。
4.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区民政局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同时为申请家庭开具《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说明》(附件5),有效期限12个月,仅用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对经核查确认不符合核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局书面告知申请人(附件7),并说明不符合核定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6.不予核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核定家庭收入:
(1)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
(2)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及人口情况,不如实申报的;
(3)申请材料中被查证有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的;
(4)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人权益或国家利益行为的。
有本条第2项、第3项情形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5年内申请出具《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说明》的资格。
四、其它
本操作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表
2、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受理表
3、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公示
4、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结果公示
5、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说明
6、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退回通知
7、城镇家庭收入核定审批结果告知函
附件1:
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表
_____________镇(街道)____________社区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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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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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与申请 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 月收入(元) |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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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情况 | 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情况(单位:元) | |||||||||||||||||
工薪收入 | 经营性净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其他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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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可支配收入:______________元,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______________元。 | ||||||||||||||||||
家庭 财产 情况 | 拥有 房产 情况 | 产权人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注销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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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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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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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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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 车辆 情况 | 车主 | 号牌种类 | 车牌号码 | 车辆品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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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查询意见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全真实,如有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本人同意将此次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中涉及到本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查询权授予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请各有关部门凭此委托书予以配合。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
村(社区) 调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核查意见 | 经核对,该家庭收入与财产情况基本属实,同意出具《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说明》,编号:(201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社区)、镇(街道)、区民政局存档。
附件2:
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受理表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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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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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了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共 件) | ||||||||
证件和证明材料名称 | 件数 | 证件和证明材料名称 | 件数 | |||||
户口簿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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