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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生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卫生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2013年10月16日

  卫生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统筹项目建设管理资源,规范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发〔2005〕29号)、《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余政办〔2008〕49号)、《关于转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1〕110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3〕11号)等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卫生局本级及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出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并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内的项目。

  第三条 卫生局成立卫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项目负责人、分管医政负责人、纪委派驻卫生局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事业发展科、医政管理科、基卫办、监察室、财务审计科、有项目建设任务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事业发展科承担。

  领导小组职责:制定卫生系统项目布点规划;制定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确定卫生系统项目储备库的入库项目;审查、申报和下达卫生系统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审查重点卫生建设项目(概算建安费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每季度检查和听取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生产方面管理情况;按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调整(包括概、预算调整以及重大变更)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发展科)职责: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编制卫生系统项目布点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卫生系统项目储备库,并对入库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编制卫生系统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等予以初审备案;项目开工后,每月组织开展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方面的检查,受(办)理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卫生局办理和协调的事项,对重大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商定;项目完工后,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以及工程移交工作。

  第四条 卫生局设立基建办,基建办人员由卫生系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主要承担卫生局本级和卫生局指派的项目建设任务。

  基建办职责:受卫生局指派和项目法人(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委托,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法人和基建办需签订正式委托书),包括项目前期、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工程审计、项目移交等项目全过程管理。

  项目法人职责:按项目法人制规定,承担项目法人相应职责。对委托基建办承担建设任务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提出、建设任务委托、贷款融资、与属地镇街协调、参与设计方案论证(主要是项目功能布局、内部流程设计等)、监督基建办建设管理工作、局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卫生局建立项目专家咨询小组,专家咨询小组为卫生系统项目规划、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设管理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小组成员由规划、建筑、安装、园林、经济及医疗卫生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小组成员由卫生局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聘请,项目咨询费用在相应项目建设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卫生系统项目推行项目代建制。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代建单位,也可通过双向选择方式,选择区政府指定的区内国有公司作为代建单位。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督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实现以规划定项目、从储备库中选项目的工作机制,卫生局建立卫生系统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库由事业发展科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1)入库项目的申请:依据余杭区重大项目规划、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委、区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各单位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各项目申请单位向事业发展科提交卫生系统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申请报表(申请表见附件1),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主要依据(相关规划、会议纪要、单位发展实际需求或其他)、项目规模、项目估算、项目拟实施年限、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项目效益初步分析等。

  (2)入库项目的确定:各申请单位原则上每年8月底之前向事业发展科提交以后年度拟实施的项目申请,事业发展科汇总后于9月底前提请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的项目进入卫生系统项目储备库,并由事业发展科申请列入区发改局(区项目办)管理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3)入库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展:对于入库项目,由事业发展科牵头项目申请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选址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从《卫生系统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各医疗卫生单位依据项目前期审批进度(原则上要求完成可研或初步设计审批)、资金来源保障等方面,在每年10月底前向卫生局事业发展科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事业发展科遵循“保重点、保续建”原则,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区发改局(区项目办),经区政府同意及人大批准后,下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立项报批、设计审查实行卫生局内部预审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为规范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监管,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工程概算之前,应提交事业发展科初审,事业发展科会同局相关科室,提出预审查意见,并对相关文本予以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未经卫生局内部预审和备案的各项报批文件,不得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批。

  事业发展科根据项目投资额、项目重要性和难易程度,对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等重要报批事项,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咨询小组协助审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咨询(含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环境评价、交通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消防、人防等)、前期勘察设计(含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相关审批(含立项、设计审批、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等)、招标采购、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竣工决(结)算、工程审计、工程验收、工程移交等。

  第十二条 卫生系统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卫生局监管制度”。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卫生系统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对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自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其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委托局基建办承担建设任务的,基建办承担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审议、项目建设岗位责任、中介机构比选委托、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程变更监督管理、项目合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内部管理考核、项目竣工交付及后评价等十项制度。内控制度建立后应报事业发展科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管理要求,卫生系统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代建单位统筹(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模式,对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对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全面管理,督促参建各方按照合同落实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人员不能按照合同落实到位、发生质量事故、工期拖延、安全隐患、结(决)算高估冒算等问题,经督促后不能按时整改的,按余政办〔2010〕167号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并及时书面上报事业发展科,由卫生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对代建单位的管理

  卫生系统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前期、建设期至保修期止,代建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中要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代建单位承担职能主要包括:项目总体实施计划编制和管理,项目实施期间招标计划编制和管理,项目各类招标文件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审查和签订各类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完工后的结算、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管理等。

  代建单位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相关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服从代建单位的统一管理,其上报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如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重要部位的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工程联系单、工程计量单、工程款支付申请等),均需代建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参建各方下达的指令、文件、通知、整改要求等,均由代建单位传达落实,以确保代建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设单位要建立对代建单位的督查和考核制度。督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代建班子的人员到位率、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成效。考核结果应用于代建合同的履约、区发改部门对代建单位的考核信用体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按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代建合同等追究代建单位的责任。

  (2)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以及监理合同规定,落实监理的“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和“一协调”(施工有关的组织和协调)作用。

  建设单位重点抓好三个阶段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一是监理单位招标阶段,招标过程中应突出监理单位的类似工程业绩、总监的资历和业绩、监理项目班子配备、项目监理大纲的权重;二是监理合同阶段,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要重点明确项目质量、总工期与阶段工期、投资控制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三是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包括考勤、工序验收、监理旁站验收、联系单签署、安全控制等,建设单位应不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取得实效。

  (3)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规定,做好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配备施工班子、组织材料设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质量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主动接收监理、代建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能落实监理和代建单位整改要求的,代建单位应及时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提交区卫生局事业发展科。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管理

  项目咨询(项建、可研等)、测绘、勘察、招标代理、设计、代建、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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