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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3〕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物价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公安等7个部门 18 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5日

  

  附件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护照(含加注)”的,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标准:基础考试由现行的每人每科60元降为5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5元),专业考试由现行的每人每科130元降为60元(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2元)。

  四、人力社保部门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中,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0元/科降为55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18元);专业考试由现行的75元/科降为60元/科(含国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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