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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等五厅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3〕79号)及杭州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卫发〔2013〕147号)精神,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杭州市余杭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5日

  杭州市余杭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

  工程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国中医医政发〔2012〕38号)和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等五厅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3〕79号)及杭州市卫生局、发改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卫发〔2013〕147号)精神,启动并推进余杭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切实提高我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中医药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服务更可及、能力有提高、群众得实惠”的工作宗旨,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充分调动卫生、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投入建设与督导实施并举,落实政策与推进改革并重,通过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完善,可及性和可得性的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和优势,构建中医药服务全覆盖、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区中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基本齐全,人员配备较为合理,素质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城乡居民看中医更方便、更有效、更便宜,通过中医预防保健不生病、少生病、延缓生病。

  (二)年度目标

  1.2013年底,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2.到2014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3.到2015年底,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量每年有所增加,并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上升。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1.落实医保政策

  (1)根据省市医保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中药、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

  (2)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针灸、治疗性推拿等非药物诊疗技术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鼓励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3)鼓励实施中医药服务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等方式,适应分级医疗体系建立,完善差别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使用中医药服务。

  2.落实基本药物政策

  (1)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品种;

  (2)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浙江省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继续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3)开展中成药、中药饮片临床使用综合评价工作,鼓励使用推广具有区域特征的“简、便、验、廉”特色中药验方。

  3.落实考核指标

  (1)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落实浙江省卫生强县强区考核指标要求;

  (2)区卫生局把区中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学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帮扶工作作为关键性考核指标;

  (3)区卫生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服务单列为一级指标,考核分值所占比例不低于10%。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改变中医院性质。

  2.积极配合市优质中医资源下沉。区中医院至少与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对口支援关系。

  3.开展区中医院标准化建设,提升中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成为指导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的中心。

  4.加强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积极应用中医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120急救网络。

  5.各综合医院必须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按不低于总床位数5%的比例设置中医病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病区。鼓励综合医院争创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

  6.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7.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并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有关要求,开展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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