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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队)各科办(中心):
为提高局队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责任落实,规范责任追究,现印发统计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统计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
2.统计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余杭调查队
杭州市余杭区社会经济调查队
2013年11月5日
附件1:
统计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
为规范局队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明确责任,更好地促进局队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现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实际,制定局队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
一、局长(队长)为本局队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并就全局队的统计依法行政工作向区人大、区委区政府或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局队各分管副局长(副队长)就所分管的工作向局长(队长)负责。
二、局队各科办一把手为科办直接责任人,就承担的统计行政执法,统计普法宣传,统计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听取意见、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的先期调研等各项依法行政工作向分管的副局长(副队长)负责。各岗位相关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所承担的依法行政工作向本科室负责人负责。
三、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为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
四、局队多个科室共同承办的工作,由局领导明确牵头的科室科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接受工作任务后要负责该项工作从开始筹备直至最后完成的整个过程的协调、督办,同时负责将该项工作落实情况向局队领导汇报。
五、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局队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六、对依法行政工作发生的错案,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各自职责予以责任追究。
七、严肃工作纪律。对责任人工作作风拖拉、工作推诿、办事不力、贻误事项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对第一责任人不满意而投诉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依法行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对重大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统计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督促局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保证局队正确行使各项行政职能,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避免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以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局队造成不良影响,现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队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全局队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给予的行政责任追究。
二、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失责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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