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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统计局《加强和规范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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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统〔2013〕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评价办法,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重视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

  附件: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

  2013年10月30日

 

加强和规范产业集聚区、 开发区(园区)

  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强全省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县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开发区”)的统计力量,规范统计行为,提升统计能力,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意见》以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集聚区、开发区的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视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一)集聚区、开发区应当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有条件的集聚区、开发区应当设置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

  (二)集聚区、开发区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所属片区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集聚区、开发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领导和指导所属片区统计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沟通,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统计业务受同级或上级政府统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四)集聚区、开发区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五)集聚区、开发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参加上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规范统计业务工作

  (六)集聚区、开发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的管理工作,及时确定和调整统计调查单位,做好或协助做好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集聚区、开发区统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公开对外窗口统计人员职责、办事程序等,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集聚区、开发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统计数据,及时核查和回复同级或上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查询,确保统计调查单位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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