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了《余杭区取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余杭区取水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余杭区取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为提高水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合并“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名称统称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为“取水许可”)。
第二章取水许可
第四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荡漾、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及申报材料
(一)审批权限(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扩权强限工作举措的实施意见》(杭林水[2009]70号)的规定)
1.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自来水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2)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
(3)在大型水库中取水;
(4)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5)项目取水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
2.由余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2)自来水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
(3)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
(4)在中型水库中取水;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类似文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6.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7.取水许可公告结果等有关材料;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中的取水、日取水量在200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取水、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取水,以及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农业灌溉取水除外,另行规定),都应当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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