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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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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重点,以科技、法制保障为支撑,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落实“平安浙江”工作任务,加强和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全面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创造良好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领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坚持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以及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三)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将诚信评价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车辆(工作)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加强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财政、安监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班或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五)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严格控制新增3000公里以上长途卧铺客车班线的审批。对其他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卧铺客车班线安全隐患突出的,也应当逐步退出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增加或更新卧铺客车。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营运或实行接驳运输(无载客的车辆除外)。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出租10座以上客运车辆,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除外。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研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跨市以上长途营运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其他在用营运客车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完善重点车辆动态信息平台,加强交通、公安、安监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重点落实驾驶技能培训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习惯养成,严格培训记录查验,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夜间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核。将大客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开放更多的道路用于训练,增强学员实际道路的驾驶技能。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升级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拖拉机培训机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农机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驾驶人信息交换平台。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并应用重点驾驶人信息库。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以及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企业要解除聘用或调离驾驶岗位。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落实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出厂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在用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

  (十一)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监管,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和信用考核,强化二级维护周期及其质量竣工检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严禁无牌无证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和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

  (十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和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工作,经信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和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在2015年前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含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的竣(交)工验收,严格安全评价,加强道路建设前期气象、地质、水文等相关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进一步完善公路、城市道路街道化照明、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置标准,研究制定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特别要进一步加大乡道、村道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和运营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对高速公路防撞等级偏低的安全护栏,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落实改善,强化、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对养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性下降拒不整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指定养护,养护费由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承担。加强高速公路能见度、暴雨、大雪(积雪)、大风、高温、低温、路面积水等道路交通气象监测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完善发布系统建设,实行道路信息和气象监测信息的共享共用,提高对台风、暴雨、浓雾、团雾、大风、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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