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村、社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办、中心、公司:
《良渚街道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应急预案》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
2013年11月11日
良渚街道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余杭区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良渚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安部门开展的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和卫生部门开展的社区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治疗项目,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残联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管理对象
我街道辖区内实有人口中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重性精神病人,也包括发病时丧失自知力或丧失自身行为控制力,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的其他精神病人。
三、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及各村(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和处置工作。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做好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完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
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政法、劳保民政、教育卫生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教育卫生科、劳动保障和民政科、社会管理综治科、残联以及良渚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卫生科,由教育卫生科有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教育卫生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将发现的精神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人员开展分级培训和业务指导。
劳动保障和民政科: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等有关工作;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社会管理综治科、良渚派出所:负责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紧急处置;联合卫生等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摸底排查并实施管理。
残 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肇事肇祸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社区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
以村(社区)为单位,成立由村(社区)干部、社区(责任区)民警、社区责任医生、监护人等组成的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管理治疗小组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每一个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社区重点管理及随访。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村(社区)干部:负责管理治疗小组成员间工作协调;协助紧急处置;帮助病人联系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救助;宣传精神卫生知识。
社区(责任区)民警:负责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依法进行处置;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以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重点精神病人,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和管理。
社区责任医生: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对病人进行定期随访;记录病情变化(录入计算机系统建档);对病人家属进行治疗督导、康复指导、心理疏导;负责病人紧急医疗处置。
监护人:督促病人遵医嘱服药;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成员的联络,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一旦发生紧急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在条件具备时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
1.由教育卫生科组织相关人员,如村(社区)干部、社区责任医生、社区或责任区民警等,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排摸登记。
2.由社区责任医生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按照上级医院精神科诊断和治疗方案,建立个案资料,纳入社区精神病管理,并做好危险性评估。
(二)日常管理
1.对已纳入村(社区)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精神病人,由社区责任医生、社区(责任区)民警、村(社区)干部等人员为主体,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管理。
2.对目前有肇事肇祸行为且危险性评估为1-2级的精神病人,可由社区责任医生指导监护人调整药物治疗方案,必要时由监护人将病人送上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3.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精神病人,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由社区责任医生报派出所备案,并由派出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
4.未纳入社区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前未被发现或家属未告知)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监护人、村(社区)干部、社区(责任区)民警、社区责任医生应及时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属医疗机构登记,并报派出所备案。
(三)分类处置
1.对已备案且符合《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杭公治〔201303〕121号)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负责送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2.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卫生等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病人就近送往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或省立同德医院(省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对符合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住院治疗条件的病人,按照《杭州市余杭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住院治疗实施意见(试行)》(余政办〔2007〕176号)执行;对不符合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住院治疗条件的病人(常住人口),但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的,也可参照《杭州市余杭区困难重性精神病人免费住院治疗实施意见(试行)》(余政办〔2007〕176号)执行,具体由教育卫生科审核把关。
3.必要时,公安部门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紧急医疗处置前,应由监护人签署《精神病紧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监护人不在场时,由现场履行公务的人员签字证明。
4.对无明显滋事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需要住院的,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
5.居家治疗的精神病人,由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定期上门了解情况。
(四)治疗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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