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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公司: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市安监局就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管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做好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初审工作

  新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提高了零售单位的取证要求,各镇街、开发区对于烟花爆竹长期、季节性(临时)零售许可的申领及换发证的初审工作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新设零售网点数量,总体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合理布点,布点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2、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从严把好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初审关。严格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专柜专店销售,专柜与其他柜台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零售单位不得经营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并严禁超量存放,各单位应加强对零售单位销售产品的日常监管。

  各镇街、开发区应严格把好初审关,初审内容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初审意见表》(详见附件),我局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将不予以换发或核发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加强产品配送管理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对批发企业的各项新要求,做好相应的调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配送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各零售点所许可的限制存放量配送相应数量的产品,禁止超量配送,杜绝各零售点因产品超过限制存放量从而产生安全隐患的现象出现。二是禁止配送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最迟于2014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零售点尚未销售的B级及以上的烟花爆竹产品的回收工作。

  三、组织开展各类烟花爆竹“打非”活动

  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将至,各镇街、开发区要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督促零售单位严格实行专店、专柜经营,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严厉查处异地经营、从非法途径采购烟花爆竹,变相进行二级批发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未经许可擅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烟花爆竹联合“打非”工作,特别是乔司、南苑、崇贤、良渚、塘栖等监管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格化管理力量,加强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非法储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这些违法行为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置。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6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明确到门牌号码)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备 注

符合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规划,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或者专柜,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与易燃易爆商品混放、同柜销售;不出店、异地经营;

   

零售场所不得住宿,至少配备2个以上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不得使用明火和使用电热器具,电路铺设规范,敷设电线应使用阻燃管,照明灯具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零售点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存放数量不超过限制存放量,不得经营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点经营人员应通过安全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五年内无犯罪记录

   

零售场所在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设置禁烟禁火安全警示语、警示牌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审查人意见:

审核人: 、

年 月 日

镇、街道审核意见(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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