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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美丽乡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农民监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根据《余杭区关于“五水共治”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4〕10号)和《关于印发<余杭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4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余新农村办〔2014〕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余杭区美丽乡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农民监理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余杭区美丽乡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农民监理员管理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附件:

  余杭区美丽乡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农民监理员管理办法

  为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调动农民参与项目实施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根据省、市、区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镇街负责农民监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美丽乡村创建村必须聘任农民监理员,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制度执行,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一)农民监理员条件

  1.必须是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

  3.有较好声誉和威望,工作负责,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监督工作;

  4.了解工程建设质量要求,具有一定社会管理或工作经验。

  (二)组织结构

  农民监理员队伍设组长一名,其余为组员。农民监理员人数视创建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工程量多少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

  (三)选任办法

  农民监理员由美丽乡村创建村村委会提名,经2/3以上农户表决同意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参会人员签字同意,镇街审查后聘任,聘期至创建村农村生活污水项目结束。农民监理员聘任情况,应及时上报区农业局备案,由区农业局发放《余杭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员证》,同时在创建村内公示。

  镇街要加强对农民监理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在项目实施前,应对农民监理员进行培训,熟悉政策,了解工程建设任务和质量标准等情况。

  对工作不认真、不能很好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或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农民监理员,镇街应及时提出更换意见。村委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农民监理员。

  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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