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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重点商务企业:
现将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国务院对省级政府201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迎检工作的通知》(余消安委[2014]3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工作。
附件:关于全力做好国务院对省级政府201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迎检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商务局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
关于全力做好国务院对省级政府201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迎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今年2月中旬开始至2月下旬结束,将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十个考核工作组,代表国务院对各省级政府2013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届时将抽查1个地级市印证市级政府、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并抽查1个县(区)、1个建制镇印证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情况。杭州市是国务院对省里考核的必考印证单位,希望各地、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为迎接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考核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正确对待。考核组除对省政府和省级部门单位考核外,还将对照办法对各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通报全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人员认真对照梳理本地、本部门消防工,做好查漏补缺。并以考核工作为契机,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基础建设,提升本地、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根据《2013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市司法局、区贸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区风景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均有涉及内容(见附件1),请各部门按照细则内容进行梳理。请各镇街(开发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推动“大中小”三级网格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结合宣传“五进”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三、对照预考,查漏补缺。为全力做好此次迎考工作,去年年底,市消安委结合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各区、县(市)开展了预考核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政府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无文件资料印证;县级政府层面把消防工作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无文件、资料印证;本级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无文件、资料印证等,这些问题充分暴露出各地、各部门在消防工作方面未进行有效沟通。针对上述问题,我区要引以为戒,认真对照检查,并认真对照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查漏补缺,切实做到以考核促工作。
四、落实人员,信息畅通。为切实做好此次迎考工作,区政府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抓好工作情况落实,请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市司法局、区贸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区风景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2月9日前通过政府平台报送一名分管领导及一名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至司法机关-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张菡邮箱。
附件:1.2013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各部门领导及联络员名册
余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
附件1:
2013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方式 | 评 分 细 则 | 责任单位 | |
火灾预防 (30分) |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 1、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 查阅资料 |
2、新、改、扩建工程未建立终身负责制档案的,发现1起扣1分。 | 消防 |
2、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 查阅资料 实地抽查 | 3、抽查社会单位,公安消防、教育、建设、商务、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和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批准开办学校、医院、商市场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发现1起扣2分。 | 消防、教育、建设、商务、卫生、安监 | ||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 查阅资料 | 4、省级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未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未成立联合工作组的,扣0.5分。 5、抽查市级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档案,未相互通报在各自领域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情况的,未对通报的情况进行查处的,发现1起扣0.5分。 | 公安、工商、质监 | ||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7分) | 4、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 查阅资料 | 6、省、市政府未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扣1分。 7、省、市未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扣1分。 | 消防 | |
5、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 查阅资料 | 8、对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区域性火灾隐患未制订整治规划的,扣1分。 9、未采取整治措施的,扣0.5分。 | 各地政府 | ||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方式 | 评 分 细 则 | 责任单位 | |
火灾预防 (30分) |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7分) | 6、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 查阅资料 实地抽查 | 10、地方政府未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扣3分。 11、对有关部门上报的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重大隐患报告未按时作出明确决定的,发现1起扣1分。 12、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整改销案的,发现1个扣1分。 | 各地政府 |
7、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 实地抽查 | 13、“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 消防 | ||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3分) | 8、省级政府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 | 查阅资料 实地抽查 | 14、省级政府未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扣1分;未对人防、物防、技防提出更高要求的,扣0.5分。 15、火灾高危单位未开展评估的,扣1分。 | 消防 | |
9、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 |||||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3分) | 10、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 实地抽查 | 16、抽查1个大型在建工程,公安消防部门未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部门未依法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分别扣1分。 1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 消防、建设 | |
11、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 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使用易燃材料的,发现1起扣0.5分。 19、室内吊顶、墙面装饰装修采用聚氨酯泡沫材料的,发现1起扣0.5分。 | 建设 |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方式 | 评 分 细 则 | 责任单位 | |
火灾预防 (30分) |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 12、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 查阅资料 | 20、省、市未出台落实《纲要》年度计划的,扣1分。 21、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全监管等部门未履行《纲要》规定职责的,每个扣1分。 | 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监 |
1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 实地抽查 查阅资料 | 22、社会单位、乡镇街道没有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的有关记录、音像资料或媒体报道的,每个扣0.5分。 | 消防 | ||
14、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 查阅资料 | 23、省、市主流新闻媒体未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的,分别扣0.5分。 24、未开设消防专版专栏的,分别扣0.5分。 | 宣传、消防 | ||
15、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 查阅资料 实地抽查 | 25、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的,每个扣1分。 | 公安 | ||
16、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 查阅资料 | 26、地方党校或行政学院、职业培训学校、中小学校及普法中心未纳入内容并开展培训的,分别扣0.5分。 | 教育 | ||
17、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 查阅资料 实地抽查 | 27、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相应职责的,每个扣0.5分。 28、未按标准建成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或委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扣1分。 |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建设、文化、广电、安管、旅游 |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方式 | 评 分 细 则 | 责任单位 | |
消防安全基 础 (30分) |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4分) | 18、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2分) | 查阅资料 | 29、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未对原有的地方性消防法规进行修订的,扣1分。 30、未组织开展地方立法、技术标准需求论证并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立法、标准编制工作的,扣1分。 | 消防 |
19、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2分) | 查阅资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972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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