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塘南办事处、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农林资产管理办公室:
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附件1)(浙江省政府令第3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4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办法》的贯彻实施及进一步加强我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贯彻实施《办法》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实施《办法》是我省林业贯彻中央改革精神,简政放权、减少审批,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举措,符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要求。《办法》改变了传统的林木采伐管理方式,简化了审批手续,减轻了林农负担,赋予经营者最大限度的经营自主权,降低林业干部的违规风险,必将有力地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有效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资源管理由“以林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达到“林农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目标。各镇街及部门应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二)组织培训宣传,全面理解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镇街及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村(社区)等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对《办法》的制度规定逐条进行解读学习,并自觉加以贯彻执行。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林农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行使民主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三)精心准备,做好《办法》施行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施行,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筹划,做好《办法》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作制度,细化有关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并印制采伐许可申请表、一次性许可告知单等必要材料,方便林农及其它申请单位领取。
二、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区森林资源,根据《办法》条例,对今后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采伐限额管理。
各镇街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指标控制本区域内的采伐量,不得随意突破。因森林火灾、病虫害及自然灾害受损的林木采伐,先由镇街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使用,如数量较大,有可能超过年度采伐限额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剂解决。有农民自用材审批权限的镇街要实行季报制度,于每季度10日前把上季度审批的农民自用材数量及面积汇总后上报我局,自用材数量也统一纳入采伐限额指标。
国有林场应严格按森林经营方案执行采伐限额计划,不得突破。
(二)严格采伐申请及审批程序。
新《办法》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2);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林木权属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4.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5.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采伐实行公示制度,采伐国有林的,需在国有林经营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采伐集体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需在林木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各镇街农办应协助并指导林木采伐申请单位(个人)正确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并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监督其公示过程。
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统一由我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林水窗口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
3.竹子的抚育采伐;
4.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的林木;
5.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超出年森林采伐限额的;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的林木的;
3.上一年度采伐林木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4.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但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5.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切实加强审批后管理。
新《办法》调整了林业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加强检查,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管。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施边采伐、边检尺。实际采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有误差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核定数量的10%,并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
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采伐的林木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但已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四至范围面积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向我局提出追加采伐蓄积量的书面申请,提供《变更林木采伐蓄积量申请书》(附件3),经我局审查核实,对其超出原定蓄积量25%(包括前款规定的10%的误差)以内的部分可予以追加,并发放《变更林木采伐蓄积量决定书》(附件4),但应当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
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应落实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对本区域内已批准的采伐许可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及时掌握采伐进程,确保不发生乱砍滥伐事件。
(四)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我局将以新《办法》出台为契机,组织森林公安及资源、林政等职能科室加强巡查及检查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给予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1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应当遵循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国有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编制;
(二)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分解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各乡镇(街道)的森林蓄积量和各林种蓄积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已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年森林采伐限额用于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自然灾害以及依法查处的森林案件中造成的林木损耗。
第七条 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主伐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主伐中的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5公顷以内,林地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抚育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小于0.5,但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生长、成熟情况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具体采伐方式和强度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15%,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林木以及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需要对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珍贵树木。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迁移、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珍贵树木的迁移和枯死处理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利用珍贵树木的种子人工营造的林木按照一般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林地内采挖林木:
(一)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的;
(二)坡度大于35度的;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
(四)省级以上公益林;
(五)灌木林。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的,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批准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林木权属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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