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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将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国土余杭分局直属管理所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调整变动情况报市备案的函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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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社保局:

  我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成立于1995年5月22日,根据杭人公[2009]512号于2009年批准参公。后该单位的名称及编制发生变化,具体如下:1.根据2010年6月13日《关于同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调整部分事业单位的批复》(余编[2010]29号)文件,将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更名为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同时增加人员编制7名(合计为10名,原批准为3名)。文件同时还明确:更名后,其主要工作职责不变。2.根据2011年11月15日《关于同意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余编[2011]57号),将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5名(合计为15名)。

  我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直属管理所成立于2004年12月2日,根据2008年09月16《关于杭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所(管理所、中心所、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杭人公[2008]346号)文件批准参公。后该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具体情况为:根据2013年11月21日《关于同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所更名的批复》(余编〔2013〕56号),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所更名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直属管理所。文件同时还明确:更名后,其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形式和单位类别等维持不变。

  特此函告,请予转报。

  附件:1、《参照管理事业单位调整变动情况汇总表》

        2、变动前单位审批参公文件:杭人公 [2008]346号

        3、变动前后机构职能“三定”文件:余政办[2012]317号

        4、机构撤销整合以及编制增减、划转的文件:余编[2010]29、余编[2011]57号、余编[2013]56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

  2014年6月4日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调整变动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序号

现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批准单位及文号

事业单位分类

经费形式

原参照单位名称

原批准文号及时间

调整变动情况

1

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1995.5.22

余杭市编制委员会、余编[1995]39号

行政类

财政补助

余杭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杭人公[2009]512号

名称变化:编制变化:1.《关于同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调整部分事业单位的批复》(余编[2010]29号)同意将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更名为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同时增加人员编制7名(合计为10名),更名后,其主要工作职责不变。 2.《关于同意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余编[2011]57号),同意杭州市余杭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5名(合计为15名)。

2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直属管理所

2004.12.2

余杭区编办、余编[2004]60号

行政类

财政补助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所

杭人公[2008]346号,2008.09.16

名称变化:2013年11月21日区编委《关于同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所更名的批复》(余编〔2013〕56号),同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所更名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直属管理所。更名后,其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形式和单位类别等维持不变。

说明:

“调整变动情况”包括机构名称变化、职能是否调整、经费形式和隶属关系、编制限额,以及单位加挂机构牌子、整合撤并等事项的变化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2012〕25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简称国土余杭分局)。国土余杭分局为主管全区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3.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矿产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开展全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全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实施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镇、街道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各类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全区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规范。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组织调查处理权属纠纷;负责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区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负责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的保护,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准后的使用监管工作。

  (六)负责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区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监测全区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监管;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初审,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九)负责全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区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十)负责全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开展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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