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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与预防肇事肇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与预防肇事肇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规范诊疗,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2014513

 

 

各 区、县(市)卫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分局,市属各有关医院:

  春季是精神疾病高发期,尤其是躁狂症和抑郁症高发期。根据中央综治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通报及411日上午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近期以来,多个省份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预防处置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排查力度,及时评估送诊 

  各地卫生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认真摸清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对疑似患者及时进行复核确诊。严格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原则,将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及时送诊,并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二、实施规范诊疗,执行报告制度 

  在诊治、评估过程中,各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明确疾病诊断、评估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家、省精神卫生防治规范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二是执行疾病信息报告制度。按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提供精神卫生门诊和住院服务的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综合医院,均应按要求在5个自然日内向辖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办公室报告发病患者信息(有关报告要求和流程,分别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加强社区管理,规范患者治疗 

  各地卫生部门要完善社区治疗管理网络,落实精神障碍患者社区规范服药治疗,并加强患者随访服务;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失管失治患者,并采取措施,落实其重新规范治疗管理。

  四、强化部门配合,实行责任追究 

  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及信息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对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致人死亡的,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杭州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细则(试行)

  2.杭州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流程图

 

  杭州市卫生局

  2014415

 

  附件1 

  杭州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与规范全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原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严重精神障碍符合《精神卫生法》八十三条规定,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第二条 本细则所需纳入发病报告、登记的信息有二种情形:1.符合本细则第一条,且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发病报告);2.符合本细则第一条,且已取得知情同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发病登记)。

  第三条 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病报告、登记及信息管理采用纸质件和/或电子件两种形式。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精神卫生门诊和住院服务的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综合医院。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精防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本辖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六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适时对精防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通报制度。

  第八条 各级精防机构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的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登记信息资料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和质量控制,以及符合规定报告、登记患者信息转送、联络工作;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并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信息通报工作。

  第九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单位。该机构医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并为基层提供患者在本医疗机构内的诊治信息。患者主管(接诊)医生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人。

  第十条 对在本医疗机构第一次自行就诊或他人送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1种情形的信息,按“谁诊断、谁报告”原则进行报告,并在门诊就诊当日或出院当日填写《杭州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卡》(附件1),交指定科室;对符合第二条第2种情形的,由患者或家属签署《杭州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附件2)后,由责任人负责登记,并填写《杭州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卡》,交指定科室。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务科应及时将信息分类报送精防机构: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市、县级及以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民营和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报送本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级精防机构。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5个自然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5个自然日内将报告卡、出院信息单、知情同意书等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区、县(市)级精防机构。

  第十二条 对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患者,如不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的,应及时填写《修改诊断意见书》(附件3)并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流程反馈当地精防机构。

  第十三条 杭州市级精防机构在接到下级精防机构转送的非杭州市常住人口患者信息后,应按照患者居住地归属分类,将患者个案信息及时送达患者常住地的精防机构,非本省患者信息报送省精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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