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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部分区上市培育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我区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进一步提高区上市培育企业的质量,健全并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现根据《关于余杭区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余金融办〔2009〕14号)的有关规定,对部分已超过规定培育期限、公司股东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五年内未上市的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确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申报范围

  存在下列事项的必须重新申报:

  1.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五年内未上市的;

  2.近三年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

  3.企业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4.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已与原具有上市资质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解除合同且未重新确定中介机构的;

  6.其他需重新申报的。

  二、重新申报程序

  对符合《关于余杭区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余金融办〔2009〕14号)关于申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重新申报区上市培育企业。

  1.申请。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新确认上市培育企业情况表》以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提交区金融办。

  2.审核。区金融办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确认。

  三、重新申报时间

  需重新申报的企业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金融办,逾期不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列为区上市培育企业。审核工作结束后,将重新公布区上市培育企业名单。联系人:黄雪放,联系电话:86165653。

  附件:重新确认上市培育企业情况表

 

 

 

  杭州市余杭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重新确认上市培育企业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所属行业

 

设立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所属镇/街道/开发区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集体□ 合资□ 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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