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2014年度“统计基础提升”工作考核验收的通知
各镇(街道)财统审办(科)、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处、局(队)各科室:
为确保2014年度统计基础提升工作顺利完成,现就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各镇(街道)和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本级,创建的2014年统计基础规范化行政村(社区)和企业。
二、验收标准
重点检查2013年和2014年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具体对应标准如下:
1.各镇(街道)和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本级,执行《杭州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复查标准》(附件1);
2.统计基础规范化行政村(社区),执行《统计基础规范化行政村(社区)考核评定表》(附件2);
3.统计基础规范化企业。执行《统计基础规范化企业考核验收评定表》(附件3)。同时,还需核实主要经济指标(如附件5、6、7、8)
三、验收方法
1.镇(街道)检查验收(9月)。各镇(街道)和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9月底前完成对所属申报创建规范化行政村(社区)、企业的逐个考核验收。同时,还要完成本级自查自评和查漏补缺工作,于10月10日前向区局提交复评自评表,需要市局复评的单位需形成复评申报材料。
2.区统计局抽查验收(10月至11月)。区局要完成对镇(街道)和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本级的验收工作,并完成对通过镇(街道)初验收的规范化行政村(社区)和企业的抽查验收工作。
3.市统计局考核验收(11月后)。进一步做好星桥、塘栖、闲林、余杭、中泰、黄湖、乔司、径山、百丈、鸬鸟等10杭州市统计调查先进镇(街道)的复评检查指导工作,并完成市局的复评验收。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明确创建工作职能分工,各专业统计人员要通力合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同时,需要加强指导,对每家创建单位要实地检查核实,对发现有问题的单位要及时帮助规范整改或予以剔除,提高创建质量。区局将对各镇(街道)的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估,区局验收结果将纳入年终统计工作考核。
2.严格把关。接受杭州市局复评的10个镇街要对照标准,查漏补缺,要特别针对市局上年度检查存在的问题点及时加以整改,保证复评质量。创建余杭区统计基础规范化行政村(社区)企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规范台账资料,确保数据质量,2013年度统计资料必须装订成册,2014年度统计资料必须全面完整。如果有创建单位经区局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则所在镇街该类型创建单位将全部取消考评资格,区局将不再组织复查。
3.把握时点。各镇街要确保质量、按时完成村社区和企业的验收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附件4、5、6、7、8)在10月10日前电子版EXCEL表格形式提交区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附件:1.杭州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复查标准
2.统计基础规范化行政村(社区)考核验收评定表
3.余杭区统计基础规范化企业考核验收评定表
4.统计基础规范化企业(村、社区)创建单位汇总表
5.工业企业创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复核汇总表
6.服务业企业创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复核汇总表
7.房地产企业创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复核汇总表
8.建筑业企业创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复核情况汇总表
9.余杭区统计基础规范化单位申报审批表
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余杭调查队
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2014年8年18日
附件1:
杭州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复评标准
复评单位: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统计 组织 建设(30)分 | 机 构 人 员 | 5 |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挂牌。 乡镇(街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名,有调整的要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乡镇(街道)统计员(综合、一产、二产、三产)集中办公。 |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未挂牌的,扣3分。 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少于3名的,少1名扣2分;调整后未发文的,扣2分。 乡镇(街道)统计员未集中办公的,扣3分。 | |||
组 织 领 导 | 4 |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调整后,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有调整的要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统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议事日程,领导班子研究统计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以会议记录(纪要)为准,并要有统计工作实质性内容。 |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分工调整没正式发文明确的,扣2分。 分管领导调整未正式发文明确的,扣1分。 统计负责人调整未正式发文明确的,扣1分。 领导班子研究统计工作少于4次的,少1次扣0.5分;无实质性内容视作未研究。 | ||||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制 度 建 设 | 4 | 完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职责、工作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名录库管理、统计台帐、资料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考核及奖惩等制度。 统计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落实到位并形成书面材料。 | 未建立有关制度的,缺1项扣1分。 制度内容不完善、不规范的,发现1项扣1分。 各项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公布实施的,少1项扣1分。 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考核及奖惩未落实或未形成书面材料的,扣2分。 | ||||
村 社 区 统 计 调 查 工 作 | 12 | 按照《关于开展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经费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等。 规范村(社区)统计调查经费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报酬落实。 建立健全村(社区)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管理及交接等制度,明确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配备与充实统计人员并按规定优化统计队伍。 村(社区)统计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未组织开展村(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扣6分。 无经费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贯彻落实文件或组织实施资料不全的,每1项扣2分。 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村(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的,扣3分。 村(社区)统计人员报酬不落实(无发放凭证)的,扣3分。 未制订村(社区)统计工作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及交接等制度,统计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或未公布上墙的,少1项扣1分。 未按要求充实、调整或未按年龄、文化程度、计算机操作能力等条件优化统计人员的,发现1起扣2分。 村(社区)统计人员无固定办公地点的,扣2分。 | ||||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统 计 人 员 管 理 | 5 | 掌握辖区内专兼职统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统计从业资格证号、从事统计工作年份等),并登记造册。 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 村(社区)统计人员变动须经街道(镇)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所在地统计部门备案。 所有持证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及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 辖区内专兼职统计人员的基本情况未登记造册的,扣3分;登记内容不全的,缺1项扣1分;登记册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扣2分 村(社区)统计人员变动未经街道(镇)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所在地统计部门备案的,扣1分。 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人员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现1人扣2分。 企业(单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比例未达到80%的,扣3分。 统计人员未按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发现1人扣0.5分。 | ||||
统计 业务 建设(50)分 | 统计诚信单位创建 | 6 | 制订并实施本乡镇(街道)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方案。 | 未制订和实施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方案的,不得分。 | |||
统计登记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 8 | 乡镇(街道)掌握辖区内所有统计单位数量,及时完成统计单位的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村(社区)统计单位名录库维护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与考核等工作。 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统计单位情况的核查工作,名录库节点已延伸到村(社区)的,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工作。 | 辖区内统计单位数量掌握不清或未登记造册的,扣3分;机表不一致的扣2分;日常维护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发生1起扣1分;维护记录、培训、检查和考核记录不全的,扣2分;擅自调整统计单位的,扣2分。 村(社区)未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统计单位名录库的,扣2分;未按时协助核查统计单位情况的,发生1起扣1分。 对名录库节点维护已延伸到村(社区)的,未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工作的,扣3分,未按要求管理维护的,扣1分。 | ||||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资 料 整 理 | 5 | 乡镇(街道)汇总产生或直接调查的综合性统计资料,须有经基层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的统计报表(资料)作为原始依据。 网上直报的专业年度纸质报表,须经基层单位盖章或签字。 乡镇(街道)综合性统计资料及时整理成册。 | 基层统计报表无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发现1张扣1分。 网上直报的专业年度纸质报表,未经基层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发现1张扣2分。 报表内容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扣0.5分。 综合性统计资料未及时整理成册的,扣2分。 | ||||
统 计 调 查 | 6 | 乡镇(街道)按要求做好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及时组建机构,制定方案,落实人员、办公地点、普查经费。 做好城乡住户、低收入农户、粮食生产监测、民情民意等抽样调查及各类专项调查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开展情况记录。 普查及各类调查相应的人、财、物保障有相关的资料或记录。 | 未按要求做好各类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各类专项调查工作的,扣6分。 无组织实施方案或开展情况记录不全的,少1项扣2分。 未提供和落实必要的人、财、物保障的,扣4分;无相关资料或记录不全的,扣2分。 | ||||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统 计 台 账 | 6 |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及时归档保管。 按规定单独建立综合、工业、农业、服务业、固定资产等专业统计台账。 跨年度的电子台账同时保留纸介资料。 乡镇(街道)、村(社区)统计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未及时归档和保管的,每1项扣1分。 未单独建立各项专业统计台帐的,少1项,扣2分;登记不全的,扣0.5分。 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单位(企业)无原始统计资料和台帐的,扣1分;台帐内容不全的,扣0.5分。 统计人员调整,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的,扣2分。 | ||||
统 计 分 析 | 6 | 乡镇(街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开展经常性统计分析,全年不少于4次;统计分析报告按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报,并向当地区、县(市)统计局抄报。 | 未开展统计调研分析工作的,少1次扣1.5分;发布不规范的,扣1分。统计分析内容是纯财务分析视作无分析。 未按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报统计分析报告且抄报当地区、县(市)统计局的,少1次扣1分。 | ||||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统 计 培 训 | 6 | 全年组织辖区内村(社区)及各类统计调查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知识、统计从业道德培训不少于2次。 按上级统计部门要求,组织辖区内村(社区)、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上级统计部门举办统计培训(附通知、报名表等资料)。 | 开展统计知识及统计从业道德等培训每年未达到2次的,少1次扣3分。 未按要求组织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各类统计培训的,扣2分。 参加培训的通知、报名记录等不全的,扣1分。 | ||||
网 上 直 报 及 指 导 | 7 | 辖区内“四上”单位按要求实行网上直报。 乡镇(街道)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报表的催报、审核、查询及情况说明反馈等工作。 | 辖区内“四上”单位未按规定实现网上直报的,发现1起扣3分。 未及时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相关专业报表的催报、审核、查询及情况说明反馈等工作(无催报、审核、查询记录)的,扣4分;记录不全的,扣2分。 对网上直报数据有问题而未及时发现和查证的,扣2分。 | ||||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统计 法制 建设(10)分 | 统 计 法 制 宣 教 | 4 | 乡镇(街道)制订年度统计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配合并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 乡镇(街道)当年自行组织辖区各单位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当年按要求派员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统计法制培训。 | 未制订年度统计普法计划的,扣1分。 未配合、参与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扣1分。 未按要求组织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扣1分。 未按要求派员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制培训的,扣1分。 以上每一项无实施情况或记录不全的,扣0.5分。 | |||
统 计 工 作 检 查 | 4 | 乡镇(街道)积极开展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统计工作检查。有检查通知,检查记录(须由被检查单位签名并盖章)。 当年重点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40家(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检查总量的70%)。 企业数量少于40家的全面检查。 | 当年未对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开展检查的,扣4分;检查不规范的,扣2分。 无检查通知、检查记录扣2分;或重点检查数量未达到要求的(不含检查记录未经被查单位签名或盖章的单位),扣2分。 | ||||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配 合 检 查 | 2 | 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统计巡查、稽查工作,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自查。 协助上级统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 未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统计执法巡查、稽查工作的,扣2分;未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自查的,扣2分。 未积极协助上级统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有关案件查处工作的,扣1分。 | ||||
统计 信息 化建 设 (10)分 | 信 息 设 备 | 4 | 乡镇(街道)按统计工作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每人一台)、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村(社区)及企业(单位)按网上直报需要配置计算机及其办公设备。 |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未按要求配置统计工作专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扣2分。 辖区内村(社区)及网上直报企业(单位)未配置统计工作计算机的,扣2分。 | |||
人 员 要 求 | 4 | 乡镇(街道)本级负责统计信息化工作的人员持有国家、省承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资质(水平)证书。 村(社区)和“四上”单位统计人员具有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 乡镇(街道)负责统计信息化工作的人员,未持有国家、省所承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资质(水平)证明的,扣2分。 村(社区)和“四上”单位统计人员不能操作计算机、不能独立完成网上直报工作的,扣2分。 | ||||
评选 项目 | 评 分 项 | 分 值 | 复 评 要 点 | 扣 分 标 准 | 复评单位自评 分 | 区、县(市)统计局初步复评分 | 市统计局复评分 |
培 训 指 导 | 2 | 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统计单位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 未开展培训和指导的,扣2分;通知、培训人员等记录不全的,扣1分。 |
注:每个复评项目的扣分,以扣完该项的分值为止,不倒扣分。
附件2:
余杭区统计基础规范化行政村(社区) 考核验收评定表
单位全称: 自评分: 考核分:
序号 | 内容 | 工作目标和扣分说明 | 标 准 分 | 自 评 分 | 初 评 分 | 终 评 分 |
1 | 组织 领导 | 统计工作纳入村(社区)领导议事日程,实行统计工作书记、主任负责制(4分)。统计工作未落实分管领导的不得分;年度研究统计工作不少于两次,少一次扣2分。 | 4 | |||
2 | 机构 人员 | 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明确以统计工作为主,未配备不得分(5);统计人员调动,未征求镇乡(街道)同意或未报区统计局备案的扣2分。对年龄超过55周岁、文化程度高中以下的村社区统计人员要进行调整,对暂时无法调整的行政村要配备相应的辅助人员,否则扣3分。 | 5 | |||
3 | 统计资格 | 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取得资格证书,否则创建一票否决。同时需取得初级以上计算机应用技能证书或具备相应水平(3分)。不懂计算机操作使用的扣3分,近两年需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少一次扣1分。辖区统计调查单位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每人次扣0.2分。 | 5 | |||
4 | 办公 设备及经费 | 落实统计职能办公室,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施(3分)。设备不能满足统计需求不得分,办公室没有挂牌扣1分。合理使用行政村、社区统计调查补助经费(5分),经费用于统计工作之外的,每用1000元扣3分,未建立统计工作经费汇总资料的,扣2分。 | 8 | |||
5 | 制度 建设 | 建立村(社区)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人员职责(2分)。 | 2 | |||
6 | 业务 培训 | 统计人员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会议(5分)。社区统计人员无故不参加一次扣1分,所属统计单位未参加一家单位扣0.2分。村领导和村统计人员按要求参加统计法制教育,少一次扣2分。 | 5 | |||
7 | 名录 库建设 | 建立和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个体户名录库(5分),没有建立不得分,未及时维护更新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 5 | |||
8 | 原始 记录 | 通过专业报表或上门调查的形式收集到的调查记录、评估分析等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整(5分)。本级报表的原始记录保存不全发现一次扣1分。 | 5 | |||
9 | 统计 台帐 | 按专业要求建立台帐(6分)。没有建立不得分,农业、工业(能源)、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等台账应建立而未建立的每少一种扣2分,台帐登记不全每处扣0.2分。 | 6 | |||
10 | 专项 调查 | 按要求做好大型普查和民情民意、城乡住户、人口抽样、劳动力调查、平安浙江调查等各类专项调查工作(15分)。做好调查对象沟通联系、调查登记、业务指导、报表催报。工作未按要求开展不得分,资料报送不及时发现一起扣2分,资料保存不完整扣5分。 | 15 | |||
11 | 统计 报表 | 及时做好本级及所属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报表报送工作(20分)。报表数据出现异常情况的能及时说明并自觉接受统计查询。本级报表不及时每次扣2分,数据不真实每次扣5分。所辖单位报表迟报一次扣0.2分,少报一次扣1分,数据不真实发现一次扣0.3分。本级统计报表需有统计员、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少一处扣0.2分。 | 20 | |||
12 | 资料 归档 | 统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专柜放置(6分)。未配备统计资料档案柜扣2分,未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扣2分。未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和归档保管的不得分 。 | 6 | |||
13 | 资料 交接 | 按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确保统计资料保存的连续性与完整性(4分)。人员调整,未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的不得分。 | 4 | |||
14 | 普法 宣传 | 积极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每年组织4期(8分)。没有开展普法宣传不得分,每少1期扣2分 | 8 | |||
15 | 执法 检查 | 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执法检查(稽查、巡查)(2分)。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分。 | 2 |
注:每个评分项目的扣分,以扣完该项的分值为止,不倒扣分。
附件3:
余杭区统计基础规范化企业考核验收评定表
单位全称: 自评分: 初验分: 复核分:
序号 | 评定标准 | 扣分说明 | 标 准 分 | 自 评 分 | 初 验 分 | 复 核 分 |
1 | 企业重视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3分。设置统计岗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相对固定,3分。 | 6 | ||||
2 | 及时办理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证,参加《统计登记证》年度检验和统计单位清查核对。 | 3 | ||||
3 |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表述清晰。制度执行到位。 | 6 | ||||
4 | 配有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硬件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地,3分。 | 3 | ||||
5 | 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达到国家一级水平。 | 10 | ||||
6 | 统计人员按要求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专业年报、定期报表等会议。 | 6 | ||||
7 |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记录真实、完整,保存规范。电子台账使用熟练。 | 8 | ||||
8 | 统计报表数出有据,各项指标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统计报表填写规范,指标数据逻辑严密。 | 25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919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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