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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余杭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管理,促进环评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环评机构五项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30日
环评机构五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余杭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管理,促进环评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以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区实际,特制定实施环评机构以下五项管理制度。
一、环评机构信息备案制度
在余杭区从事环评业务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及时向余杭区环保局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机构简介、环评机构网站网址、环评工程师登记人员信息、环评上岗证人员信息、环评报告审核人信息、环评质量保证体系、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近两年单位业绩、法人授权书(在余杭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相关劳动合同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一年以上)等。上报备案的环评机构,经审查通过后,区环保局将定期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外省环评机构到余杭区开展环评业务的,须提供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上一年度对环评单位考核的文件。外省环评机构在我区备案的同时须报省厅备案。
在余杭区开展环评业务的各环评机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严格按照《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 [2013]85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环评编制评估效率并降低环评费用的通知》(浙环发 [2013]33号)等要求进行收费,严禁随意压价或提价。
二、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制度
每季度对已备案的30%环评机构的1至2个项目环评文件及诚信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环评机构信用记录。所有环评机构一年抽查不少于一次,对环评机构日常抽查考核分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环评文件,将予以通报并记录在案。抽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标准选用是否存在错误;
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是否正确;
3.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是否有较大失误;
4.环境现状描述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无明显错误;
5.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是否存在较大疏漏;
6.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是否存在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
7.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是否充分、合理或可行;
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明确等。
三、质量保证监督制度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与评价范围相配套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完善的文件、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设备和档案管理系统,建有单位内部环评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内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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