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办、科、室、队、站、所、中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环保法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行为,根据《关于开展全省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废水直排企业摸底调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14]5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废水直排企业摸底调查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摸底调查专项行动,基本摸清全区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现状、废水直排企业及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针对性整治意见,依法规范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行为,切实加强废水直排企业的环境监管。
二、调查范围
(一)第一阶段
1.重点排污和涉及民生等重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要包括:(1)八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即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环统行业代码26-28)、水泥、火电(热电)。(2)基础设施类:包括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水利项目。(3)规模化畜禽养殖。
2.省市委托审批、验收的项目。
(二)第二阶段
1.列入环境统计的企事业单位。
2.余杭区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
3.2005年以来审批的除房产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4.在镇街、平台工业区块内有工业废水产生的废水直排企业(未纳管)。
5.其他需要纳入此次行动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另行通知)。
三、调查内容
(一)各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批先建类和未验先投类。
1.“未批先建类”主要指:(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2.“未验先投类” 主要指:建设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投入生产的。
(二)废水直排企业情况。
废水直排企业主要指企业有工业废水产生,但未纳管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
(三)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上述各项调查表格详见附表1-5。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
1.自查阶段(9月24日-9月30日)。区环保局在《城乡导报》、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告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要求;同时,各镇街、平台须通过一定形式通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做好自查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须向当地环保监察所申报,统一登记。
2.核查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各环保监察所对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核查等工作。
3.汇总上报(10月21日-10月27日)。局行政审批科按照要求填写表格,于10月23日前将辖区摸底调查结果及总结报告上报至杭州市环保局(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正式文件),杭州市环保局于10月27日前将摸底调查工作总结及调查结果汇总后以电子版及纸质正式文件上报至省环保厅。
4.整治阶段(11月初)。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整治措施意见,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二)第二阶段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查(9月24日-10月20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查,对自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位须向当地环保监察所申报,统一登记。
2.环保部门核查(10月21日-12月20日)。各环保监察所对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核查等工作。
3.汇总上报(12月21日-12月27日)。各环保监察所按照要求填写表格,于12月27 日前将辖区摸底调查结果及总结报告上报至局行政审批科(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正式文件)。
4.整治阶段(2015年1月初)。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整治意见、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专项行动建立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具体落实的工作班子。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步骤计划,并妥善安排摸底调查所需人员及技术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环保监察所、环境监察大队和行政审批科、总量科等科室,要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作,责任到岗到人,切实完成本次摸底调查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三)加强宣传,规范管理。各环保监察所要依靠各镇街、平台迅速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发动,明确告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查申报的重要性,以及未主动申报而被检查发现存在未批先建、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将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省厅“三个一律”的要求处理(一律不予补办、一律不予验收、一律移送公安处理)。同时,对本次专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研究、及时提出针对性意见,落实整改、规范管理。
(联系人:行政审批科单丹,电话:89163928;环境监察大队陈玲,电话:86223775)
附件: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检查表格
2.市级、县级审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检查表格
3.省级审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检查表格
4.废水直排企业检查表格
5.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汇总
6.摸底调查工作联系表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检查表格
序号 | 县〔市、区〕 | 建设单位名称 | 所在工业集聚区块名称 | 违法建设内容 | 项目类型1 | 项目类型 2 | 环评类别 | 审批级别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 方式 | 现状 | 擅自开工建设时间 | 违法建设内容建成时间 | 违法建设内容投入生产时间 | 项目是否有污水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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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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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工业集聚区块名称:填写各级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如未在集聚区块,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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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1:工业企业类、生态影响类、基础设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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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2: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医药)、水泥、火电(热电)、水利、污水处理厂、铁路、公路、码头、轨道交通、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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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项目应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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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级别:根据项目行业类别、立项、投资等情况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以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4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 (2014年本)》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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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在建、中途停建、建成、已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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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内容建成时间:如项目已建成,按实际时间填写;如项目未建成,按预判建成时间填写(格式: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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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内容投入生产时间:如项目已投产(格式: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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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一建设单位有多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须分条列入检查表格。
附件2
市(市级、县级审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检查表格
序号 | 县〔市、区〕 | 建设单位名称 | 项目 名称 | 项目类型1 | 项目类型2 | 环评类别 | 审批级别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 方式 | 试生产开始时间 | 试生产批复(备案)时段 | 验收 进展 | 存在 问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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