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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加强对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规范我区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现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余杭区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余政办〔2014〕76号)、《杭州市余杭区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余卫〔2013〕158号)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有关要求,结合余杭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设备采购的前期要求
1.加强前期考察。各单位要加强设备采购前期考察工作。要根据单位、科室使用需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与周边环境同等类型设备的使用与经营情况、效益、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科学决策。确保设备预算价格适当,设备参数设置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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