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鸬鸟镇人民政府、杭州余杭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杭公监〔2014〕24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杭州市供水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行业监管力度,确保城镇供水安全,区住建局、区卫生局将组建联合检查组,对全区7家镇级以上供水企业开展水质安全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细则的通知》(城建发[2012]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企业水质检测的通知》(杭城管〔2008〕20号)等法规和文件。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城镇供水服务》(CJ/T 316-200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等规范和标准。
二、检查时间:不提前通知
三、检查方式
1.受检企业自查
(1)对照《2014年杭州市城市供水情况评价办法》(详见附件)整理相关台帐、资料。
(2)余杭水务有限公司对照2013年杭州市供水检查情况通报,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检查组。
2.飞行监测
由检查组人员现场检测余氯、浊度、抽取出厂水水样送区疾控中心进行46项检测。(采取突击检查方式,不提前通知)
四、检查人员
由区住建局供水改水办公室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
组 长:吴朝军
副组长:项橘香、魏建军
组 员:金顺亮、王建华、姚建平、吕宝凤
五、有关事项
1.接本通知后,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及台帐资料的整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区供水改水办公室(联系人:姚建平 电话:86164205)。
3.本次检查后,杭州市公用监管中心将于10月15日开展2014年度杭州市供水情况检查。请被检供水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迎检工作。
附件:2014年杭州市城市供水情况评价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18日
附件
2014年度杭州市城市供水情况评价办法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依据 | 评价分 |
对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考核部分(30分) | |||||
1 |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职责、配置管理人员(4分) | 未明确县(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扣2分;未制定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度建设、水质管理、运营监管、改造建设等职责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不熟悉城镇供水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不了解当地城镇供水情况的,扣1分。 | 1、《城市供水条例》 2、《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 |
2 | 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及规划建设 | 城镇供水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分) | 未及时转发或组织宣贯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的,扣1分。 | ||
水源保护制度(2分) | 未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防护制度的,扣1分;未设立保护区标识的,扣0.5分;不掌握水源水质情况的,扣0.5分。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1分) | 未编制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扣0.5分;未得到当地政府批复的,扣0.5分。 |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条 | |||
年度供水设施新建、改造实施计划(2分) | 未制定计划的,扣1分;未落实计划的,扣0.5分;未验收的,扣0.5分。 |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3 | 行业运行监管 | 行业监管(2分) | 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县(市)、镇供水监管计划的,扣1分;未按计划执行监管的,扣1分。 |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水质信息公布(2分) | 未建立水质信息公布制度的,扣1分。未定期公布的,扣1分。 | ||||
水质应急管理(3分) | 未编制供水应急预案的,扣1分;应急预案未经地方政府批准或备案的,扣1分;未牵头组织演练的,扣1分。 | 1、《突发事件应对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二次供水管理(4分) | 未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扣2分;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包含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等内容),扣2分。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3、《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 |||
4 | 政府水质监测 | 水质定期监测(5分) | 行业主管部门未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的,扣3分;监测台帐不健全的,扣2分。 |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水质检查组现场抽检(4分) | 抽检出厂水和管网水(由检查组现场随机抽检),出厂水不合格的,扣2分;管网水抽检4个点,不合格的,1个点扣0.5分。 | ||||
对供水企业考核部分(70分+3分)。 | |||||
5 | 水质管理制度 | 水质管理组织机构及质量保证体系(1分) | 无组织机构图且无其他书面文字的,扣1分。 | 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2.8.1 2、《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三级水质检验制度(1分) | 无三级检验制度并执行的,扣1分。(单厂制或日总供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含),允许中心化验室和厂化合并) |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2.8.2 | |||
各生产工序(包括化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分) | 未建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危化品药品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的,扣0.5分;未制定操作规程的,扣0.5分。 |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9.3 |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分) | 未制定预案的,扣0.5分;未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扣0.5分;2013年10月-2.14年9月未演练的,扣0.5分;预案有效性评价不合理的,扣0.5分。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9.1.1 | |||
供水相关数据、报表汇总上报(1分) | 未按期上报的,扣0.5分;数据不准确的,扣0.5分。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按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要求执行 | |||
信息报送(1分) | 未按要求完成季度信息报送的,扣1分。 | ||||
水质投诉受理(3分) | 无受理部门的,扣1分;无受理记录的,扣1分;未及时处理的,扣1分。 | 《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城发〔2013〕 100号) | |||
6 | 水质检验机构(包括厂化验室) | 水质检验机构(化验室)(1分) | 无专门的水质检验机构(化验室)或检测能力不匹配的,扣1分。 | 1、《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6.4条 | |
化验室环境(2分) | 面积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通风等环境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 | ||||
水质检测仪器的配置(2分) | 应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主要仪器(不含流动注射仪)缺1台扣1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909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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