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杭州市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的通知》(杭安监管应急〔2014〕95号)和《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杭安监管一〔2014〕10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矿山专项检查表》的内容,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
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4日
关于成立杭州市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经前期筹备,决定成立杭州市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杭州市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矿山专业救援队)是杭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托杭州建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铜集团),集中该企业中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所组建的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铜集团负责矿山专业救援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杭州市安全监管局对矿山专业救援队履行扶持、指导、协调职能。
矿山专业救援队承担本企业和全市矿山应急救援任务。建德市以外的矿山企业发生事故需要矿山专业救援队出动的,由杭州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调度,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承担,由事故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协调落实。
鼓励全市矿山企业和矿山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由矿山专业救援队协助其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落实专门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收到通知后,督促辖区内相关矿山企业,尤其是地下矿山企业,加强和矿山专业救援队的工作衔接,提供矿山企业相关资料,确保一旦发生事故,矿山专业救援队能根据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援。
杭州市安全监管局工作联系人:谭宇,电话:85811463(带传真),15068794506。
矿山专业救援队工作联系人:王均,电话:64710586,13989851059。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6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4〕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深化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突出重点。我局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针对我市实际制定了《矿山专项检查表》(见附件)。各地要严格按照《矿山专项检查表》的内容,对辖区内每一家企业进行检查,特别要对采矿方法、采矿顺序及采场要素与设计不符、地下矿山运输行人巷道通过采空区及井巷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等不按照设计进行采掘施工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三、注重统筹,协同推进。各地要将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与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和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四、认真总结、确保实效。各地对重点矿山企业整改情况要进行“回头看”,巩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效,及时做好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本次深化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情况报我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屠军飞,电话(传真):85811476,邮箱:tjf341@sina.com。
附件:1、矿山专项检查表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5日
附件1
矿山专项检查表(地下矿山)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1 | 证照情况 |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 | ||
2 | 三类人员培训 |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 ||
3 | 越界开采情况 | 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以及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情况 | ||
4 | 通风管理 |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 | ||
5 | 是否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6 | 通风系统 | 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 ||
7 |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 |||
8 | 监测监控 | 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 ||
9 | 废弃井巷 | 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 ||
10 | 应急管理 | 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 ||
11 | 井下主要通道是否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 |||
12 | 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 | |||
13 | 可燃物 | 新、改、扩建矿井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特性 | ||
14 | 生产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规定的时限淘汰非阻燃的设备设施 | |||
15 | 消防系统 | 是否按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有足够可用的消防用水 | ||
16 | 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
17 | 水害隐患 | 是否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 ||
18 | 是否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关系,并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 | |||
19 | 排水系统 | 是否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并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 ||
20 | 探放水 管理 | 是否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 ||
21 | 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是否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是否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 |||
22 | 应急保障 | 是否制定完善了防中毒窒息、透水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 | ||
23 | 人员资质 |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24 | 井下炸 药库 | 井下炸药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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