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幼儿园、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06]317号)等精神,结合目前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杭州市余杭区婴幼儿、中小学生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余教教[2005]106号)进行了修订,现下发给大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2014年10月24日
杭州市余杭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2014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托幼机构)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以减少传染病流行或暴发的风险,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了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就读于本区的托幼机构、小学和初中的所有幼儿、学生。
一、职责和分工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有关登记、统计和宣传资料;定期汇总情况和数据资料上报;协助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培训;协助对学校(托幼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进行督导。
(二)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指导、协助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托幼机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培训;实施儿童补证、补种工作;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中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的分类、集中管理。
(三)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制定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补证补种通知发放,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
二、对象及判定标准
(一)对象
1.全区托幼机构、小学及初中每年新入托、入园、入学和新转学的儿童。
2.在校(托幼机构)未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儿童。
(二)判断标准
纳入国家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为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和白破疫苗等11种疫苗,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免疫程序,根据查验对象的预防接种证或其他资料,未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疫苗接种的儿童,即为需补种的儿童。水痘等二类疫苗也列为查漏补种的范围,但需遵循自愿自费接种的原则。
三、预防接种证查验
(一)告知:学校(托幼机构)在每年新生(新转学学生)开始报名时,应在招生通知中告知家长《儿童预防接种证》为入学(园)时的必备条件,如无《儿童预防接种证》,家长可到原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证或开具证明。
(二)查验:学校(托幼机构)在学生、幼儿办理入学(园)、转学手续时,必须要求其家长或监护人出示《儿童预防接种证》,如无此证,则由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老师填写《余杭区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通知》(附件1),告知一周内到原接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补证(证明)手续。如未进行过预防接种,则到学校(托幼机构)所在镇街预防接种单位建证。
(三)登记:学校(托幼机构)收齐《儿童预防接种证》后,负责查对幼儿、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免疫程序,于9月底前完成填写《余杭区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附件2,下简称《登记表》)并报送所在镇街的预防接种单位。
(四)归档:学校(托幼机构)应将全程接种儿童的预防种证(证明)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对查漏补种的情况及时补充到《登记表》。
四、疫苗查漏补种
疫苗查漏补种工作由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和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共同完成。
(一)查漏补种流程
1.告知:儿童的接种记录登记完成后,各学校(托幼机构)应主动与所在镇街预防接种单位取得联系。所在镇街预防接种单位应及时对登记情况进行核对,保证信息填写无误,发现有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确定接种时间,填写《余杭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补证)通知单》(附件3),交由各学校(托幼机构)发放给儿童家长,督促家长及时带孩子去补种。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种的儿童,应再次填写《余杭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补证)通知单》,并由学校(托幼机构)再次通知儿童家长,必要时,学校(托幼机构)通过电话、面访等途径督促家长及时带孩子补种相应疫苗。
2.登记反馈:疫苗补种后,预防接种单位应在《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和《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在9-12月间,预防接种单位在每月27日前将填写补种信息的《登记表》反馈给各学校(托幼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存档。
(二)疫苗补种程序
1.卡介苗:未接种儿童需进行结核菌素试验,阴性者补种1剂,4周岁及以上儿童不再补种。
2.乙肝疫苗:补足3剂次,按照0、1、6程序。
3.百白破疫苗: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白破联合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4.脊灰疫苗: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5.麻疹疫苗:未完成2剂次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6.乙脑减毒活疫苗 :2岁以上儿童未达到2剂次的应补种完成2剂次,2岁以下儿童未达到1剂次的应补种1剂次。2剂次之间间隔≥1年。
7.A群流脑疫苗:6月龄~3岁儿童接种2剂次,间隔3个月。≥3岁人群不再接种流脑A群疫苗,改为A+C群流脑疫苗的接种程序。
8.A+C群流脑疫苗 :应补足2剂次,2剂次之间间隔应≥3年。
9.甲肝减毒活疫苗:补足1剂次。
10.如儿童接种的为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等疫苗的替代疫苗(灭活疫苗),需完成相应疫苗的规定剂次。
五、资料上报
1.学校(托幼机构)填写《余杭区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12月31日前报区教育局和所在镇街预防接种单位。
2.预防接种单位于次年的1月5日和4月25日(主要对新转入学生进行查验)前上报《余杭区镇(街道)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工作总结到区疾控中心。
3.区疾控中心于1月15日和4月30日前将《余杭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6)和工作总结报送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各镇街预防接种单位与学校(托幼机构)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可通过QQ、微信等信息交流平台报送有关报表,提高工作效率。
六、工作指标
1.以镇(街道)为单位,负责接种证查验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率达90%以上,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普及率达100%。
2.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补证补种通知到位率100%,无证儿童补证率达100%,需补种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七、培训和督导
1.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局应定期组织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培训,学校(托幼机构)相应责任人参加培训。各镇街预防接种单位在每年的9月前完成辖区的学校(托幼机构)的相关人员的一次以上培训。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镇街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补证工作指导。每年需协助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局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督导检查,年督导覆盖率不低于1/2镇(街道)。
3.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局将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落实情况及预防接种单位查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民工子弟学校(托幼机构)和无证托幼机构作为督导的重点。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相应传染病暴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
1.余杭区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通知
2.余杭区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
3.余杭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补证)通知单
4.余杭区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汇总表
5.余杭区镇(街道)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汇总表
6.余杭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汇总表
1
余杭区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通知
家长: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必须进行预防接种,并执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所有儿童均需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入学、入园或入托。您的孩子因缺少《儿童预防接种证》,请在一周内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预防接种门诊补办该证或开具证明(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如您的孩子户籍不在余杭区,请到您孩子原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补证或开具详细的接种证明。请在 月 日前将补办好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开具的证明交给班主任老师。
谢谢您的配合!
学校(幼儿园)
年 月 日
2
余杭区 年 学校(托幼机构)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
班级:
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是否有证 | 是否补证 | 疫苗接种及补种情况 | 是否全种 | 是否补种全 | 其他疫苗 | 备注 | |||||||||||||||||||||||
卡介苗 | 乙肝疫苗 | 脊灰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麻疹类疫苗 | 乙脑疫苗 | 流脑疫苗 | 甲肝疫苗 | 水痘疫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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