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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公办学校(单位)、幼儿园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区各学校(单位)、幼儿园:

  现将《杭州市余杭区公办学校(单位)、幼儿园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委员会

  20141013

  杭州市余杭区公办学校(单位)、幼儿园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学校(单位)、幼儿园中层干部管理,使中层机构的设置和干部任用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我区教育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学校(单位)、幼儿园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学校(单位)、幼儿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和管理。

  第二章 选任条件

  第四条 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德才兼备;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以律己,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组织观念强;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提任中层正职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满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提任中层副职岗位的,一般应具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满3年、具有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等岗位实践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竞争岗位所需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五)文化程度: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幼儿园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选任程序

  第六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分任期满后选拔任用和任期内补充空缺职位选拔任用。

  第七条 任期满后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拟定和公布竞岗方案。各单位成立中层竞岗领导小组,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竞岗领导小组一般由校级领导、党组织负责人、工会组织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及职数、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需经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召开动员大会,进行竞争上岗。

  (二)公开报名。报名以个人自荐为主,也可以组织推荐的形式。竞岗者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兼报职位最多不得超过2个),并应当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应依据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公布。

  (四)竞岗演讲。各单位竞岗演讲中,评委组(评委组一般由上级部门、本单位、专业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士等组成)对竞岗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政治理论、业务水平、专业素质、综合分析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得出的平均分数作为竞岗者竞岗演讲的评定成绩。部分单位也可以根据竞争职位实际需要,增加专业测试等环节,一并计入竞岗演讲成绩。

  (五)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提拔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岗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和综合评价。民主推荐主要对是否同意竞岗者担任所竞职务征求意见。参加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民主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价百分制得分= 〔优秀票数×100+良好票数×80+合格票数×60÷总有效得票数。“不合格”不计分。

  (六)确定考察对象。竞争上岗一般按照竞岗者的竞岗演讲和民主测评成绩各占50%,进行综合量化,结合民主推荐情况,经集体研究,按职位数与竞岗者等额或差额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并进行组织考察。对民主推荐得票相对较低的竞岗者,一般不列为拟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应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走群众路线,考察谈话必须保证一定的人数。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特长、缺点与不足。未经组织考察的不得提交讨论。

  (八)讨论决定。在组织考察基础上,各单位应将中层干部任用方案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通过后,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校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干部任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时,先汇报竞岗情况、测评推荐情况和考察情况,并提出任用意见。与会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发表个人看法。在决定拟任人选时,应考虑本人意愿,由组织统一调配。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暂时空缺。

  (九)任前公示与报批。各单位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发文任免。同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竞岗材料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八条 任期内补充空缺职位的选拔任用工作,可参照第七条中第七项的规定执行,由校长提出拟任用对象,经测评推荐考察后提交讨论。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经校长同意后,分别经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团工委、妇委会同意后,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试用制度。在竞争上岗中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其试任职务并回原岗位工作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内因中层干部调动、提拔、免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的,新增设中层领导职位的,机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各学校(单位)、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根据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对学校(单位)、幼儿园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龄进行限定。中层干部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教育培养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中层干部的培养,为学校中层干部的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各学校(单位)、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同所分管的中层干部交流谈话。平时应通过沟通谈心、考核反馈谈话、提醒帮助谈话、批评诫勉谈话等,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中层干部解决在思想、工作、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中层干部考核制度。各学校(单位)、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年终考核与任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常态考核机制,着力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加强对中层干部的考核。通过考核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中层干部监管。单位要掌握中层干部动态管理情况,重视对中层干部的综合分析。对发现的中层干部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1.   岗位设置及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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