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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审批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根据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文办[2013]23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席代表行政行为界定
我局委托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负责人为审批服务的首席代表,是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体育等29项许可项目,以区文广新局的名义,履行相关行政职权,将行政审批工作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下,增强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二、首席代表职责
(一)首席代表在本部门及行政服务中心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凡属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业务审批工作接受本部门领导,凡属中心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接受中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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