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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委办〔201498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编办〔2014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杭州市余杭区体育局

  20141225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1

  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使用范围和总量,规范编外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镇街机关、区直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统称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指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招用在工勤、协管、辅助性岗位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不包括服务外包、借用、退休返聘及非全日制用工、季节性临时用工等人员。

  编外人员不得从事行政管理(执法)、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

  (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采用服务外包、单位聘用等方式,并根据不同的用工岗位确定。要积极推行服务外包,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1.服务外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与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外包单位签订服务外包协议购买服务。服务外包的岗位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岗位,并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成熟和壮大,提倡更多的服务交给社会力量来承担。

  2.单位聘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核准过的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数量管控

  (六)后勤服务岗位推行服务外包后,其他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数量实行以下管控办法,力争全区编外人员总量逐年下降。

  1.区级机关按照核定行政编制的5%作为编外人员管控数;区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区直事业单位,下同)按照核定事业编制的10%作为编外人员管控数。

  区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编外人员数量大于管控数的,一律只减不增;现未使用编外人员的,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新增。

  2.对区级及所属有关单位聘用的协辅警、协管员等编外人员,按照已核准的数量作为管控数,一般只减不增。

  3.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按照区编委根据杭编办〔200999号文件核定的辅助岗位定员数与代课教师(按专职教师缺编数计算)之和作为编外人员的管控数;其他公办学校除食堂服务人员、寄宿制学校宿管员按要求配备外,后勤服务岗位实行服务外包,其他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以学校的缺编数作为管控数。

  4.区属医疗单位和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核定事业编制(暂未核编的区属医院,以2013年底事业在编人员为基数)的15%作为编外人员管控数,后勤服务岗位实行服务外包。

  5.镇、街道和开发区以2013年底实际使用编外人员的总量作为管控数,在此基础上逐年递减4%左右,到2016年底实现编外人员总量压缩10%的管控目标(具体目标任务另行下达)。

  从2017年起,镇、街道和开发区编外人员的管控数每年核定一次,一般只减不增。

  6.对超出管控数的编外人员,以及为实现管控目标需精简的编外人员,镇、街道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制定相应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限期清退、消化。

  三、人员审批

  (七)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管控数内使用和调整编外人员,应当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编外人员。

  1.区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由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中,区直属学校(幼儿园)聘用编外人员由区教育部门直接审批;其他学校(幼儿园)聘用编外人员,须经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区教育部门审批。

  2.财政适当补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报区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3.镇、街道和开发区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管控数内使用编外人员,并由镇、街道和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审批。在2016年底前必须完成总量压缩10%的管控目标。

  (八)区级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发文等形式,直接要求镇、街道和开发区新增各类协管员。上级有文件规定要求新增的,按照“一岗多职、一员多能”的要求,原则上在镇、街道和开发区编外人员的管控数内调剂解决;确需增加的,须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调整镇、街道和开发区编外人员管控数。

  四、招聘管理

  (九)编外人员的招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一般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由镇、街道和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十)招聘的编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拟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除特殊岗位外,新招聘的编外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4.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5.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6.其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面向本区户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大学生“村官”等招聘编外人员。

  (十二)编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十三)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有关经济补偿等事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五、待遇管理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福利待遇标准要相对平衡,规范管理。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并结合编外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拉开分配档次。编外人员月平均收入不得低于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

  1.区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核准的编外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研究决定,并发文明确。其中,教育系统幼儿园编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明确。

  2.财政适当补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核准的编外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一般参照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标准执行,但对医疗卫生等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工作实际制定标准,具体由主管部门研究明确。

  3.镇、街道和开发区经核准的编外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与区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标准基本持平,人均最高不得超过余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并实行经费总量控制。具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财政状况,研究明确。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十七)随着全区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也要相应调整。

  (十八)编外人员工资收入发放清单应与在编人员相区别,单独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收入发放名册》予以发放。

  六、日常管理

  (十九)镇、街道组织人事相关科室负责本镇、街道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编外人员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相关科室负责本系统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本级编外人员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系统内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十)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奖惩和续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将涉及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相关人事资料及时存入档案。

  (二十二)编外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2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5.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二十三)编外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安排编外人员年休假。

  (二十四)编外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由用人单位管理。编外人员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二十五)允许编外人员选择到更适合其发展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招聘到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编外人员,原则上要同意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十六)编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七、经费保障

  (二十七)按规定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的编外人员,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1.区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核准的编外人员,由区财政列入部门预算。未经核准的编外人员,区财政不予安排经费,也不得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

  2.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核准的编外人员,按照“谁使用、谁出资”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承担。

  3.镇、街道和开发区经核准的编外人员,区里有文件明确的按规定渠道列支,其他编外人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二十八)后勤服务岗位服务外包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列支。

  八、监督管理

  (二十九)加强对镇、街道编外用工管理的监督考核,将镇、街道编外人员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等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评,每年的考评结果及精简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

  (三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由区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1.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编外人员纳入实名制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区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除外)编外人员的审批及镇、街道和开发区编外人员管控数的核准;组织开展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工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编外人员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社会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服务外包,以及经核准使用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的核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对其他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及镇、街道和开发区涉及本办法所需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区审计部门要把编外用工经费支出情况作为重要项目列入审计范围。

  5.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应当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本部门本系统编外人员总量,指导、督促本系统用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范编外用工管理。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对本系统编外人员的审批。

  6.用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编外用工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规范使用编外人员,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十一)区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 则

  (三十二)本办法实施后,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要对本部门本系统编外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整合、优化,对超龄和富余编外人员进行清退、分流,妥善处置、提高绩效;重新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编外人员总量控制、规范编外用工管理。

  (三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前发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乡街道编外用工管理的通知》(余政办〔2009125号)同时废止。

  (三十四)本办法由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201411月,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区委办〔2014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文件精神,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编外人员总量

  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要严格控制本部门本系统编外人员总量,认真落实《暂行办法》规定的管控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聘用的编外人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按规定(核准)岗位聘用编外人员、后勤服务岗位未采取服务外包的,要及时调整;凡超龄、超管控数聘用编外人员的,要制定相应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限期清退、消化,妥善处理,尤其是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要根据管控目标和限期精减人数(详见附件1),按照“一岗多职、一员多能”的要求进行整合、优化,提高绩效。

  二、严格编外人员审核审批

  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要严格编外人员招聘条件,严格编外人员报批程序。用人单位在管控限额内使用和调整编外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编外人员。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组织人事相关科室要把好本部门本系统编外人员审核或审批关。

  三、规范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要规范编外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福利待遇标准。工资收入既要考虑编外人员之间的相对平衡,又要根据编外人员的岗位特点、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制定编外人员收入分配办法,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发放。

  四、规范编外人员经费列支渠道

  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要规范编外人员经费列支渠道,保障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用人单位要单独编制编外人员工资收入发放花名册,与在编人员相区别,经费按规定科目核算。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编外人员工资福利按本单位规定发放,所需经费实行总量控制。

  五、加强编外人员日常管理

  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要重新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加强编外人员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视对编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及其他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严肃编外用工管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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