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促进社会组织独立规范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余杭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社会组织开办经费补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开办经费补贴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重点是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
1.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2.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从事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抚恤优待、扶老助残、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体事业、心理辅导、环境保护和公益捐赠等事项的社会组织;
3.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开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或互助为目的,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为社会公共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
(二)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四)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补贴范围及额度
成立确有资金困难的社会组织,可申请2-5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根据相关政策在开办成立时已获得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经费补贴的社会组织,不再重复申报开办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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