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加强监理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区林水局对《余杭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若干规定》(余林水〔2007〕11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余杭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余杭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2.余杭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扣分及信用管理标准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1
余杭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作出如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我区政府性投资概算建安工程费5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我区政府性投资概算建安工程费50万元以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按照《余杭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意见》(余林水〔2013〕162号)执行。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二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三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企业注册地不在余杭区范围内的外地监理企业应该按照《外地水利监理企业进余杭登记备案需知》(余林水水字〔2012〕175号)有关要求办理进余杭区备案手续。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人员须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中登记,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不得与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开招投标的水利监理项目,领取监理招标文件后不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投标文件或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当年累计三次及以上的,暂停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参与自通报之日起后续三个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活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施工企业。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的前提下必须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定期向项目法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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