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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考核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2015421

  杭州市余杭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质量、监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市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等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列入省、市环保部门认可(或备案)的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申请进入余杭区从事环境监测业务并经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已在余杭区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其具体受企业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相关工作,均需按照本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二、考核内容

  对社会检测机构监测业务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监测方案编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充分性,监测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引用技术规范的准确性,竣工验收监测表或监测报告质量以及社会检测机构的服务态度、工作时效、后续跟踪服务等。

  三、考核方法

  采取日常监督考核、年度集中考核、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日常监督考核

  区环保局相关验收等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每个季度抽查2-4家检测机构,对其承接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业务进行跟踪考核(原则上每个检测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监测方案的合理性,现场监测的规范性,验收监测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室间比对、收费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同时结合《环保管理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意见》(附件1)进行打分。考核得分以管理部门评分的平均分计。区环保局相关验收等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发现检测机构的监测工作存在弄虚作假、数据失真,可能导致环保部门作出错误行政许可决定等重大问题的,将在年中直接予以通报、暂停其在余杭区境内开展环保验收监测业务,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取消其在我区从事环保验收监测业务的资格。

  (二)年度集中考核

  区环保局建立社会检测机构考评小组,对各检测机构编制的竣工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表和监测评价报告的质量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随机抽取竣工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表和监测评价报告(原则上每个检测机构两种类型报告各不少于2份,日常监督考核中已跟踪考核的项目除外)。考评小组成员根据《区环保局考评小组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年度考核意见》(附件2)中相应的考核内容现场打分,考核得分以考评小组成员打分的平均分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反馈

  区环保局考评小组从本年度检测机构编制的竣工验收监测表或监测报告中,随机抽取若干对应的项目业主进行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了解,并向建设单位发放《项目建设单位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反馈意见》(附件3),请项目建设单位对检测机构服务态度、报告编制时间、报告质量、工作人员作风、收费合理等方面进行评分。各检测机构的考核得分以各建设单位意见反馈得分的平均分计。

  四、考核评分标准

  各检测机构的考核分值由日常监督考核分、集中考核分和征询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反馈得分组成。其中,日常考核分占总分权重的50%、集中考核分占总分权重的40%、征询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反馈得分占总分权重的10%。将上述分值加权平均后得出各检测机构年度考核分值,考核结果经区环保局社会监测机构验收监测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查,审查结果作为该检测机构的最终考核总分值。

  五、考核结果运用

  各检测机构的最终考核结果,将在《余杭环保》简报、余杭区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最终考核结果名列前三名的检测机构,区环保局将对其进行通报表扬。最终考核结果低于70分的检测机构,区环保局将通知其在10日内作出说明,并由检测机构提交书面的有效改进措施。对最终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区环保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该检测机构在余杭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暂停期限不至于6个月);暂停期满后,区环保局将对该检测机构的整改内容进行核实,确已整改到位的,可恢复同意进入余杭区从事环境监测业务。

  在年度考核时,发现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环保设施验收监测规定或技术规范的,其出具的监测结果一律不予认可,并将责令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取消其在我区从事环保验收监测业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区环保局将通报给上级环保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议作出对其取消已认可(或备案)的环境监测资质等处理。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发的《杭州市余杭区规范社会检测机构管理的考核办法(试行)》(余环发〔201362号)相应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附件:1. 环保管理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意见

        2. 区环保局考评小组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年度考核意见

        3. 项目建设单位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反馈意见

 

  附件1 

  环保管理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

受考核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承担项目名称 

 

负责人、检测人员 

 

序号 

考核内容 

满分 

评分 

一、监测方案 

20 

 

1 

验收监测方案是否报经相关验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5 

 

2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是否按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监测项目是否齐全,有无多测或少测;监测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管理部门要求;监测点位确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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