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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八条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八条规定》,提高我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八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是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的职业病防治最基本的要求和做好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的底线。同时,也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提供了依据。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八条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八条规定》,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全面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八条规定》的宣贯活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认真宣贯《八条规定》,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集中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八条规定》,将《八条规定》纳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内容,准确理解和掌握《八条规定》,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对接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使其掌握《八条规定》的内容要求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贯彻执行《八条规定》。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将《八条规定》转化为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督促用人单位将《八条规定》制作成警示标牌,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张贴,供劳动者学习掌握。要严格按照《八条规定》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各种职业病危害,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等工作,将《八条规定》作为日常检查和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扩大监管覆盖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八条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上报安监局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总局令第76号)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 

 

 

 

  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519 

  附件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6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3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32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附件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3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 

  《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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