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余杭分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制定的《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征迁评估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5年6月29日
为加强我区房屋征迁评估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征迁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征迁评估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迁,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行为。
第二条 名录库根据征迁评估对象不同,分为房地产、土地、资产三类,按照评估单位资质或从业资格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凡本区房屋征迁项目,须从名录库中确定评估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库中暂无相应类别的。
(二)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评估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四条 名录库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动态管理。
区住建局、国土余杭分局、区财政局按照管理职责制订准入名录库评估单位的资格审查条件。区住建局负责名录库的发布,并对名录库内的评估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评估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评估机构。
(二)具有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注册地属于余杭区范围或在余杭区范围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评估单位。
第六条 评估单位申请加入名录库的,除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料以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含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
(二)注册地在余杭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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